目 录
第一部分 学生常规管理规定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2
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13
四、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5
五、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准则... 29
六、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文明行为五十条... 31
七、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35
八、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 36
九、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38
第二部分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 40
十一、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51
第三部分 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十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分教学管理规定 (试行) 57
十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籍预警制度... 63
十四、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及课堂秩序管理办法 66
十五、教室与课堂规则... 72
十六、实验室规则... 74
十七、图书馆借书规定和阅览室规则... 76
第四部分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十八、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80
十九、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公寓检查奖惩制度... 90
二十、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守则... 91
二十一、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治安管理制度... 93
二十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5
第五部分 学生奖惩管理规定
二十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 97
二十四、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22
第六部分 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二十五、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132
二十六、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管理实施办法 136
二十七、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138
二十八、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144
第七部分 学生实习、实践管理规定
二十九、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方案(试行)... 148
三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开展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施办法 156
三十一、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制实施办法... 157
三十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 165
第八部分 学生自我管理及其他管理规定
三十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170
三十四、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竞聘上岗指导意见... 176
三十五、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实施办法... 180
三十六、潍坊工程职业学院院学生会干部、干事及社团干部、干事评估制度 185
三十七、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保险管理规定... 189
三十八、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毕业生教育管理 规定(暂行) 190
第九部分 学生军训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十九、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 193
附件一: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194
附件二:关于印发《财教[2011]510号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3
附件三: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 212
第十部分 常用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管理工作坚持院(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以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锻造学生“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拼搏、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合作”的优秀品质,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到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依照《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模块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等;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及考核;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岗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理
第九条 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或报到后一周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两周内组织文化课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按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下同)诊断,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患传染性疾病短期内不能治愈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正常学习。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具体规定详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以学生量化管理成绩为重要参考,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学分教学管理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系和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降级等要求,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分教学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分教学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应在入学时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转入同年级的其他专业学习。文、理科不能互转:同科低分专业不能往高分专业转;美术专业与其他专业不能互转。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理由必须充分并且符合有关规定,院(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院长签字后由学院教务处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被我院录取后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借读或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借读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最多两次,最长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两学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六)一学年累计六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登报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填写相关申请表,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擅自的行动,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表彰和奖励办法详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校园内
1.师生见面,应主动打招呼行礼;同学之间,每日初次见面,也要以礼相待,相互问好。
2.学生平时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有礼;夏天不准穿袒胸露背的服装、背心、三角裤头、拖鞋进入公共场所、教室、图书馆。
3.行走时。要注意姿势,遵守规则,同老师相遇,应让老师先行。遇到年老体弱的教师在做较重的体力劳动时,应主动帮忙。
4.进办公室应先敲门或打招呼,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入内。进办公室不要随便翻阅办公桌上的东西。需要翻看有关书刊,应先征得教师或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同意。
5.要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折花,不践踏草坪,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环境。
6.过好健康的业余文化生活,不得介绍、购买、出借、传阅内容反动和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遵守校园网络的有关规定,文明上网。
7.保持校园内环境安静,不在宿舍区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
8.要珍惜学校的荣誉,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事。
9.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请假;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0.对课堂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设备加爱护,不要随便移动,不得污染或损害。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用完水后要随手关闭水源,做到节约用水。
11.教室内外要保持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12.上、下课时,走动、移动桌椅动作要轻,避免发生嘈杂声,影响其他班级学习。
二、图书馆
1.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地进馆,要尽量放轻脚步,以免影响他人。
2.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3.不要代占座位,也不要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位。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阅后应及时插入原处,不要一人同时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
4.不在图书杂志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
三、会场
1.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无故缺席。
2.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尊重讲话人、报告人的劳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4.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不弄响座椅,以免影响他人。
5.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四、运动场
1.参观比赛要遵守有关运动规则。
2.做文明观众,观看球赛或其它比赛时,要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并维护运动场的秩序,要为双方的精彩表演鼓掌,不要鼓倒掌、喝倒彩。
五、食堂
1.就餐者要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要自觉排队,不得插队和拥挤。
2.就餐时不要将脚跷在凳子上,不准在桌凳上乱写乱划,要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要爱惜粮食,吃剩的饭菜须倒入批水缸,不得随便乱倒。不要在宿舍用餐。
3.学生要尊重工人的劳动,要配合和帮助工人师傅搞好食堂工作。
六、宿舍
1.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安静和冷静,通过学生干部或管理、值班人员及时解决问题,严禁起哄滋事,严防发生意外。
2.宿舍内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3.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晚间迟归者要主动进行登记。在别人休息时,动作要轻,打电话时要节约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在宿舍区内大声喧哗、打闹,录音机、收音机的音量不得放大,严禁偷听敌台,严禁看“黄片”
4.宿舍里要注意语言美,不讲脏话、粗野的话,严禁将易燃、易爆的物品带回宿舍,宿舍内不准烧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不准私接电源,不准自行留客住宿;不得抽烟、酗酒。
5.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
6.注意公共卫生和宿舍卫生,起身后要及时叠好被子保持床上整洁,床下鞋子摆放整齐。不要随地吐痰,随地小便,乱抛果皮纸屑,更不得将剩菜剩饭、瓜、果、皮、壳倒在水池、走廊里,垃圾一律倒入垃圾桶;宿舍卫生值周工作要正常进行。
七、待人接物
1.遇见他人写信,或阅读信件,不要偷看,不要私拆他人信件。
2.代传他人的书信要原封不动地转交,不要因集邮等原因而损毁他人的邮件。
3.有客人敲门或打招呼问讯时,应回答“请进”或到门口相迎,客人进屋,主人应放下手中的工作,起身热情迎接。待客应让座、敬茶。
4.男女生之间要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与他人交谈时应避免不礼貌的口头语,应注意谈吐文明,行为雅观。
5.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人,认真指路;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维护国家荣誉和学校形象,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应当热心于改革和开放,有艰苦奋斗的精神, ,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实现现代化而献身;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道德;应当勤奋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三、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四、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不参与经商活动。
七、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院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八、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十一、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十二、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遵守学院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禁烟区吸烟。
十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使用违禁电器;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十四、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备,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五、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应当成为全社会讲文明、讲礼貌的楷模。大学生是国家建设的栋梁,应当注重提高文明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担此重任。为此,制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文明行为五十条》,要求学生要严格遵守:
一、在课堂和办公室
1.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有礼。不许赤脚或穿拖鞋、背心、裤衩、超短裙及过分透明的衣服进入课堂和办公室。
2.值日同学,应主动备好粉笔,并将黑板、讲桌擦净,保持教室整洁。
3.上课不迟到,上课铃前应及时进入课堂。上课铃响,应迅速坐好,保持肃静。
4.若上课迟到,应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后再进教室。进入教室时,走路和搬动桌椅动作要轻,并迅速坐好。
5.上课姿势要端正,精神饱满。
6.上课回答老师提问要起立、声音要洪亮。
7.在课堂上要求发言必须先举手,老师同意后再起立发言。
8.在课堂、办公室附近,不要大声谈笑,追逐嬉闹。也不要到正在上课的教室门口张望。
9.进入教师办公室,应先敲门或喊“报告”,得到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入办公室后不要大声喧哗,办完事及时离开。
10.未经同意不得翻动老师办公桌上的笔记本,书籍和室内其他物品。不准擅自打开老师的抽屉。
二、在图书馆
11.进入图书馆必须保持安静,不能大声谈笑。不要在阅览室里大声讨论问题和商量工作。
12.开架借阅的图书报刊、借阅完毕应放回原处。
13.要爱护书刊,不在书刊上乱写乱画,严禁偷撕书刊中的插页、资料。戒除蘸口水掀书页的不洁、不雅习惯。掀书页时,不要把书页弄破弄脏。
三、在会场
14..参加会议、听报告、听讲座要按时入场,主动关闭手机,进入会场脚步要轻,按指定位置就座。
15.听报告、讲座时,不准脱鞋,不要把脚放在座位上或前排椅背上。
16.爱护会场公共设施,注意保持会场整洁。不要乱写乱画,不吃零食和乱抛杂物,不准吸烟。
17.遵守会场纪律。开会时不迟到早退,不随便出入走动,不交头接耳、相互嘻闹、看书阅报,不要对发言者评头论足。
18.报告、讲座结束后要鼓掌,以示感谢。散会时,要有序离场,不要抢先和拥挤。
四、在食堂
19.进入食堂要维护餐厅秩序,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20.到食堂就餐时,要自觉排队,不得插队和拥挤。
21.就餐时要遵守就餐纪律。要爱惜粮食,不要把饭粒、菜汤撒在饭桌及地上。
22.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学会使用礼貌用语。
五、在生活区
23.遵守宿舍区门卫制度和作息时间,不许在宿舍区已关门的情况下用非正当手段出入宿舍区。
24.亲友、同学到宿舍来访时,先到宿舍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访问。
25.在宿舍举行庆祝生日、同学聚会等活动,要征得宿舍管理部门同意。聚会时不准抽烟、喝酒,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
26.保持宿舍整洁。要按宿舍卫生要求规范内务管理。
27.休息时间不要在宿舍大声说笑,不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
28.到其他同学宿舍去应事先敲门,不要擅自闯入。
29.男女生宿舍不得互访。
30.要注意文明言行,不讲脏话、粗语,不嘻闹起哄。
31.要注意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32.借东西必须事先征求对方同意,用毕及时归还。未经他人许可不要随便拿用他人物品。
33.出门随手关闭电器、关好门窗,不违规使用电器。
34.用完自来水后应随手关闭,杜绝“长流水”现象。
六、在公共场所
35.在公共场所遇到老师时,主动向老师问好。
36.做到仪容整洁,衣着大方得体,举止文明。
37.要爱护学院的一草一木,不采摘花、果,不践踏草地。
38.不随地吐痰,不抽烟,不乱扔废纸、果皮,不弄脏墙壁。
39.不要在不宜打球的地方打球。
40.损坏了公物和他人物品要主动赔偿。借用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归还。
41.有外来人员问路或询问其他事情,要热情回答,主动指点带路。
42.外出时要注意维护学院声誉,礼貌待人,扶老携幼。
43.拜访他人,最好能事先约定时间,不要迟到。因故迟到应向对方表示歉意。
44.到他人住处或工作室时,应先敲门、按门铃或打招呼,不要贸然闯入。
45.校内及其它公共场所不准抽烟。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46.听人讲话时,应注视讲话人,不要东张西望、翻阅书报或手中不停地摆弄东西。
47.不要轻易打断别人说话。如果必须打断别人的话,应先表示谦意。
48.对别人讲话有不同看法时,说话应尽量委婉,不要令对方难堪。
49.不讲脏话,不说损伤别人自尊心的话。不要恶语伤人,不要取笑有生理缺陷的人。
50.与别人发生纠纷时,应耐心、以理服人,绝不允许打人、骂人,对表现粗鲁的人也应彬彬有礼。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上课、实验、见习、教学参观、劳动、集会等)者,必须请假时,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报有关单位审批。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均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因病请假,要凭医院或本院卫生室证明,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若病重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其他同学代为办理。
四、对请假应从严控制,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始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补假,须持证明(或医院证明),返校后当日内办理补假手续。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以旷课论处。
五、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处理。
六、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者辅导员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辅导员签署意见,院(系)领导审批;三天以上者,辅导员、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团委学生处审批。请假期满后应立即消假,仍需续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假满必须向准假人消假或续假)。
七、各教学班由班支委干部负责考勤工作,每周末向学生公布本周考勤情况,经辅导员、系领导对照任课教师的考勤点名册审核签字后,由教学院(系)负责统计后装订成册,立卷存档。班干部必须准确地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凡弄虚作假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
八、任课教师应随时向各院(系)反映学生出勤情况,并纪录在教师点名册上,供评定该课程成绩时用。
九、团委学生处定期汇总各班周考勤统计表,按月上报分管院领导。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团委学生处每月抽查各院(系)学生考勤若干次,抽查时以各院(系)检查时实到人数为出勤人数计算出勤率,并作为各院(系)年终考核评先的依据。
一、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生的标志,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合格者,由团委学生处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二、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准转借、送人。学生证不准擅自涂改。
三、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证按注册规定到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 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系办公室挂失,并作书面检查,写明遗失或损坏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辅导员签署意见,送系办公室审查同意,方能到团委学生处补办。学生在校期间,一般限补领一次学生证。学生如将校徽遗失,一般不予补发。
五、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团委学生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
六、 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校徽者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 学生证末页所附“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交团委学生处。
八、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团委学生处注销方能离校。如确属丢失,必须写明丢失原因,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团委学生处并缴纳罚金。丢失学生证缴罚金十元,丢失校徽缴罚金五元。
九、 凡拾到学生证或校徽的,应即交团委学生处或保卫部门。谨防坏人利用我院学生证或校徽作案,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在校大学生恪守诚信的良好品格,促使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具有正式学藉的学生均须建立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三条 学生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的学习诚信信息。只记录考试作弊、代考、论文抄袭、作业抄袭、旷课学时、上课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的信息。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诚信信息。主要记录不按时偿还银行助学贷款本息、长期拖欠不缴纳学费、不按时归还借款、借物、弄虚作假骗取贫困生补助等不良经济行为。
第六条 由院(系)组织专人对学生诚信档案进行审核并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院(系)成立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记录、认定并保管学生诚信档案。
第八条 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由院(系)主任、团总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原则上各班应至少一人)。
第九条 记录学生诚信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拖延。
第十条 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应认真核实来自院各有关部门的学生诚信信息,并作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诚信信息应如实填写,涂改的信息应加盖院(系)公章,防止出现不实记录或误记、漏记现象。
第四章 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我院学生须统一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建立时,由院(系)统一组织集体宣誓,并由学生本人在诚信誓词栏中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诚信档案是学生诚信情况的衡量标准,应作为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评定、就业推荐、评优推优、组织发展等重要的参考依据,每学期的诚信评价等级为 A (评价分为 90 分以上)才有资格参与以上项目的评选。
第十四条 学生诚信档案应成为班主任、辅导员等专、兼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教育管理的重要参考,以上人员应经常审阅学生诚信档案,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为方便学生就业、升学,允许学生借阅使用本人的诚信档案;未征得学生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布学生的诚信档案所列信息;特殊情况下,如组织考察、办理助学贷款银行调用、公安机关调查等要求出示诚信档案时,应报请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德,是培养高级职业应用型人才的基本要求。院(系)将在建立学生诚信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加强学生诚信教育,逐步完善学生诚信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成立由学院、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坚持院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取得我院学籍并已报到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及随读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学生组织等应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点工作予以实施。安全教育要结合法制教育进行,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场所、不同任务及青年学生的不同特点相应实施,特别在入学、毕业、试验、实习、劳动、社会实践、节假日、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应适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不同季节及有关法律及时进行防盗、防火、防中毒、防疫、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在上述场所的显著部位要张贴安全须知,事故易发部位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各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选派专人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每学期要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强化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 学院卫生部门要根据不同季节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场所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恶性传染病防治预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防疫意识,明确防疫措施,其它相关部门和院(系)要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院(系)要注重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分管领导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目标,落实到单位负责人;按照“预防为主,重在基层;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学院签定综合治理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各学生班级的辅导员要与其所属院(系)签定安全责任书,并负责落实;学生入学时要与学院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保证其本人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享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生本人与学院签定的安全责任书由教学院(系)责成辅导员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安全保卫部门总体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并会同安全保卫部门配合系做好有关学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实训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由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涉及学生责任的由相关系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学生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试验、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等,相关系或组织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人要与院(系)签定安全责任书;上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需由承接单位负责的,相关系或组织部门要与承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承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切实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学院发现安全隐患、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因未采取措施和措施不力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岩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等高危险地点或设施。
第十八条 学生组织大型课外活动,须经系和有关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后,应予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与卫生制度。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在校生应在学院学生公寓住宿,未经院系同意,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凡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学院要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经院系同意,报团委学生处批准备案。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居住人按照相关法律负完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居住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与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系、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防止危害国家、学院、学生利益的事情发生。学生因与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院或他人安全的事件,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但不离开学院的,假期在1天之内的可向辅导员请假,3天之内的可向系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向院团委学生处请假。学生请假需离开学院的,必须向系负责人请假。学生请假不得超过假期,逾期不归者,责任自负。学生假满必须向批准人销假。
如缺课时数超过规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周末假日一般不允许离开学院,如需离校,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清明节、“五一”、仲秋节、“十一”和元旦等放假期间住校者需离开学院的,也要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批准人在批准前,要做好请假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一般应离校回家休假,不允许私自在校内留宿;学生因需要在校内住宿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食宿,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住宿管理费,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灾害等,在场学生和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和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在学院范围内,学院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一般侵害后,安全保卫部门和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及时调查,涉及学生责任的事件,由学生工作部门依据调查结论、事实,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被窃、失火等事故后,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发生地点所属主管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相关学生所属院(系)要做好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安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事故如涉及相关安全责任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批评、扣发工作津贴、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授权安全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学院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个人有责任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由安全保卫部门报请公安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要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要将事故的主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学院同意后在一天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其所在院(系)要及时寻找并报告学院,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除名。学生假期以学院正式通知的时间为准,不能按期离校的学生,要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在校住宿手续,并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时应办理人身保险,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相关院(系)要做好患病学生离校前的代为监护和对监护人的通知、接待和说服、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相关系要协助做好学生退学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事故,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如责任方无经济承担能力或责任方难以落实,学院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学院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学生的当年学费的总额。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代表学院负责协调、督办。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由学院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责任的意外死亡,学院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结合《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 随同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脱产进修学习的学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安全责任书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国家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履行完全的法律义务。取得潍坊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籍、并按相关规定报到注册后的学生,享受学院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应享受的安全管理的权利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的精神,学院应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原则出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并实施保证学生安全的措施。现就学生的安全责任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要自觉接受法制教育,自觉树立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个人安全问题。学生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避免因个人的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二、学生要自觉接受安全教育,自觉树立安全意识,树立人身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提高防范能力,以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学生要熟悉并遵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规定》,避免发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处罚的行为。
四、学生在日常学习和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要遵守学院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澡堂、施工区和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责任部门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攀岩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山崖、电杆等高危险地点或设施。
五、学生需集体外出参观、考察、游览、观摩、演出、比赛、劳动、实验、实习、社会实践、从事公益活动、集会、游行等,须经院(系)或有关部门批准,服从批准院(系)或部门、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按要求行动,并保证自身安全;学生个人一般不得外出从事或自行组织上述活动,如确属需要,必须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办理请假、销假手续,服从批准其请假人的安全教育,按其要求行动,并承担自身安全责任。
六、学生组织、参加校内大型课外活动,须经院(系)和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并服从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活动场所的安全规定,组织活动的学生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七、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和卫生制度。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到校外居住;家住市区的学生申请走读,须经系同意,报团委学生处批准备案。
学生无论何种情况在校外居住,对在校外居住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
八、学生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学生在周末假日、“五一”、“十一”、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在校者一般不允许离开学院,如需离开,也要按《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凡请假的学生,要服从批准其请假人的安全教育,并按要求或建议安排请假期间的行动,并承担在此期间的安全责任。
九、学生在寒暑假期间除按照小学期制进行学习和实践实训的外,一般应离校回家休假,不得私自在校内留宿。如需留校住宿的,要按《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服从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学生在与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系、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防止危害国家、学院、他人或自身利益的事情发生。学生如因与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院、他人或自身安全的事件,后果自负。
十一、在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学生如在场应保护现场,要及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和老师,并协助调查处理。
十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规程行动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而发生安全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十三、学生应主动接受卫生防疫教育,自觉接受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防疫措施或自觉采取其它防疫措施,避免传染病的流行。如因未按要求接受或采取防疫措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应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主动进行心理咨询,积极治疗心理疾病。学生如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十四、学生要按照正常、积极、健康的原则从事人际交往活动,慎重、理智地处理人际关系和个人感情问题。因在人际交往和个人感情上的过分、过激或越轨行为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学院建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人身保险手续,保险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六、学生应承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而应该承担的其它安全责任。
学生如愿意在校就读,须承担以上安全责任,并在本责任书上签字。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学生和院(系)各持一份。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学院责成院(系)监督执行。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对所属人员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校园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需要,不断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五条 经后勤处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做到工完场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 经常出入学校的车辆应持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二种),凭证出入校园;外来办事车辆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在门卫登记后领取临时通行卡方可进入,该卡出门时交回。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参加本校各种学习培训的人员的机动车,由主办学习培训的单位指派专人,于开班前负责到安保处集中办理登记手续,课前和课后集中放行,零散车辆按无证车辆对待。其它类似问题按此条执行。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职工的机动车辆,要凭单位(部门、院系)介绍信,统一到安保处办理登记及出入校园通行证手续;通行证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需要补发的,需缴纳10元工本费。
外来工程车辆需出入校园的,应提前到安保处领取表格,经工程或项目的校内主管单位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的复印件到安保处办理通行证。通行证的有效期视工程需要确定,不得转借。
长期为学校提供服务的校外机动车辆,凭后勤处介绍信、校内服务单位证明、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经安保处审核同意并交纳200元押金和10元工本费后,方可办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不得转借。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需重新履行手续。退押金时要交回临时出入证。
第九条 车辆拥有者及驾驶员应定期检修、检测,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十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车辆,应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一 )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校园道路限速 20 公里 /小 时;
(二)禁止超车,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主动减速避让,确保安全;
(三)禁止鸣笛;
(四)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十一条 夜间11:00至次日凌晨5:30出入校园的车辆,驾驶员必须主动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接受门卫检查,门卫必须严格认真核实并予以登记;否则,禁止出入。
第十二条 由学校向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并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
四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三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后勤处、安保处安排专人负责为学院内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值班人员有权查验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等事项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四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出校门口时必须下车推行,不得滑行;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骑车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所有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应在东大门南侧专用停车场停放。
第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各类活动。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七条 校内停车场由后勤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由安保处负责。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时,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安保处申报;大型活动期间,车辆的行驶、停放,要服从安保处的统一规划、指挥和要求,并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安保处和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和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校内公开曝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后勤处和安保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二十六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等处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再次违规的,予以通报并处罚款五十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不服从管理的,告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及以上的,采用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等处理措施,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内发生违章、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驾驶人是学校师生员工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如学校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高等教育大众化对教学管理的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学院决定在全院各专业实行学分教学管理。为做好学分教学管理工作,结合我院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修业年限
1.全院各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各院(系)依此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
2.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在2—5年内浮动。学生在弹性学制范围内修满各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毕业证书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3.在最长在籍时间内,学生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仍未取得学分,作结业处理。
二、学分要求
1.学生在修业期间,每学年修读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
2.学生毕业,必须达到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
三、课程记分
1.考试、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记分制,及格线为60分。
2.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及格,即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学分计算
学生在修业期间的总学分由基本学分和创新学分两项组成。各项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本学分
基本学分由课程学分和学优学分组成。
(1)课程学分是学生修读课程和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取得的学分。原则上理论课、实验课、技能课等每周上课1学时,上满1学期,考试考查合格为1学分;体育课每周上课1学时,上满1学期,考试考查合格为0.5学分;实践实训、毕业论文、专业实习、劳动周、军训等教学环节,如果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以教学周数为基数,每周取得1学分。
(2)学优学分是学生修读必修课程成绩优秀时取得的附加学分。其计算方法是:
考试分数高于85分时,学优学分=[(该课程的考试分数—85)÷100×该课程的规定学分]/2。
学优学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直接略去,不四舍五入。
2.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是学生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公开发表论文和文学艺术作品、取得发明创造等而给予的附加学分。创新学分的计算方法是:
在文艺、体育、学科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按照国家级2学分、省级1学分、地市级0.5学分的标准给予附加学分。
在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的,按照核心期刊2学分、公开期刊1学分的标准给予附加学分。此项附加学分累加不超过4学分。
在校外公开报刊独立发表文学作品的,每篇给予0.5学分的附加学分。此项附加学分累加不超过2学分。
在社会实践和创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0.5—2学分的附加学分。
独立取得发明专利的,每项给予3学分的附加学分。
3.学生取得的学优学分和创新学分,可根据累加后的数值申请免修相同学分的选修课。
五、学分绩点
为便于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1.按成绩折算绩点的规定
百分制记分法中,90—100分绩点折合为4.0—5.0(90分绩点折合4.0,91分绩点折合4.1,其余类推。下同),80—89分绩点折合为3.0—3.9,70—79分绩点折合为2.0—2.9,60—69分绩点折合为1.0—1.9,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与总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按上述规定将学生学习一门课程取得的百分制或等级制成绩换算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该课程的规定学分数,即得出课程学分绩点。
将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绩点累加,即得出总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将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得出该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将学生修读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已修读的总学分数,即得出总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直接略去,不四舍五入。
4.学分绩点可用于量化管理、奖励优秀生等领域。
六、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
1、专业的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院(系)制订,经教务处审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2.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三大类。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设置的规定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包括职业基础模块、职业技能模块、职业方向模块、职业能力拓展模块和实践实训模块等。
限选课是为拓宽专业知识而把专业课分为若干知识技能模块的课程。各模块系统地反映专业的某个知识技能方向,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与爱好,选读一个模块的课程,或在一个模块中选择几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任选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体现不同学科交叉与渗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能力在教师指导下、在全院范围内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它们的学分比例分别为:必修课占75%—85%,限选课占12%—17%,任选课占4—8%以内。
3.制定教学计划时严格控制总学分,三年学制高职专科学生修读的基本学分数控制在140—160学分。
七、学分与学费
1.取消学年收费制,实行按单位学分收费,在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学分学费=某专业学年总学费/某专业学年应修的总学分
2.凡已修读的课程,无论是否取得学分都需按该课程的学分交费,也包括免修等课程。
3.为方便财务部门管理,收费实行“学年初预收,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的原则。
八、学习成绩记载
1.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名称记录考试、考查成绩和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学优学分,单列创新学分。累加学优学分和创新学分,作为学生免修选修课的依据。
2.学习成绩的记载在每学期的期末完成时。
九、辅修、免修、补考与重修
1.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当主修专业课与辅修专业课时间冲突时,应首先参加主修专业课的学习。
2.学生从第二学期起,可根据此前积累的具有效用的学优学分和创新学分的数值,向本系提出免修下学期某门选修课的申请,系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该课程的学分数从学优学分和创新学分的累加总额中扣除。申请免修的课程以后不得重选。
3.“两课”、公共体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批准免修。
4.学生在上一学年修读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4.00以上,自认为知识、技能水平已达到即将开设的某一门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要求,可以在统一选课期间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免修并以后不能申请专业课的免修。
5.某门课程因考核不合格而未取得相应的学分时,可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合格者,有学院组织统一补考,考核合格后该门课程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十、选课
1.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和限选课,再选任选课。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
2.设立分组选修课。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向学生提供若干不同领域、不同方向的课程组,每个课程组包含若干门课程,学生可成组地选择课程;另一种形式是规定学生在每组中选择若干学分的课程。
3.任选课分两大类:A类为专业类任选课,反映各专业的前沿知识和技能;B类为基础类任选课,反映人文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基本知识。学生必须选读部分B类任选课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鼓励学生多选A类任选课,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4.教务处每学期期中公布下学期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名称、内容简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考核方式等)。
5.在开课情况公布后两周内,各院(系)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将学生的选课意向和重修、免修、参加免修考试、本系内跨专业选修课等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
6.各院(系)组织本单位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选课并填写《选课卡》,一次选课发生冲突时需及时组织相关学生参加二次选课,选课结果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7.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协调选课。
8.在确定专业课主讲教师之前,各院(系)要征求学生的意见。对于年级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至少安排两个平行班上课,让学生自主选择教师,选课人数少于20人(招生人数较少的专业除外)的班级,更换主讲教师。
9.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公共课的主讲教师,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教师停课,选课学生合理分流。
10.学生选定课程和教师后不得自行更改,因学院原因加以调整的应尽量满足学生意愿。
十一、学生管理
1.学生注册、毕业、转院(系)、调专业、退学、复学、违纪处理等事项,按照修改后的与学分教学管理相配套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由以班级管理逐步过渡到以学分教学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十二、附则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完善我院的学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三结合教育的功能,根据《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三条 学籍预警的类别有留级预警和学籍预警。
第四条 预警对象
(一)留级预警: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二)学籍预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2.学生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4.一学期期末考试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5.两门必修课程缺课超过本课程五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五条 学籍预警由各院(系)分类落实学生名单,分管学生的系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存档。各院(系)对每学期进入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下达《留级预警通知书》(附件1)或《学籍预警通知书》(附件2),学生本人要签字确认。各院(系)辅导员将签字确认后的通知书复印2份,将复印件一份及《学籍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附件3)以挂号信形式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家长收到通知书后进行亲笔确认并寄回回执或者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另一份交给学生本人。原件由各院(系)辅导员保留存档。
第六条 对于所有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要逐个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再由辅导员视不同情况与之谈话。以上所有谈话须有详细的谈话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学生本人要根据谈话情况写出整改措施,制定好《学习计划书》。《学习计划书》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暂为保管,学期末上交系办公室,以便平时督促受到预警的学生。同时,辅导员要及时和学生家长联系并作记录。
第八条 各院(系)辅导员应及时整理好每个预警学生的《留级预警通知书》(附件1)、《学籍预警通知书》(附件2)、《学籍预警学生家长通知单\回执》(附件3)、《系书记预警谈话记录》、《学习计划书》、《辅导员预警谈话记录》、《辅导员和学生家长沟通纪录》等材料,存放到学生学籍预警档案中, 并做好动态、跟踪管理。
第九条 对有生理、心理障碍或其他问题的学生,各院(系)应及时与学院心理咨询部门联系,提出帮扶方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0日起执行。
(一)课堂是大学生接受教育的神圣殿堂,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良好的课堂行为规范,是大学生素质和良好精神风貌的重要体现,也是高校学风建设的关键。加强课堂行为规范及课堂秩序的管理,是确保课堂教学有效落实、切实发挥作用的保障。
(二)为进一步建立优良的学风,保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及课堂管理办法》,请广大学生自觉遵守,模范执行,从自己做起,努力创建我院优良学风。
二 学生课堂行为规范
(一) 课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学生应严格按照个人课表的安排认真上课,不得随意变更。
(二) 学生应认真完成每一堂课的各个教学环节,除非特殊的原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通常情况下应至少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者,需事先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并被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假。
(三) 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是保证教学效果的基本前提,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正常课堂纪律,不得喧哗或以其他方式扰乱课堂秩序。
(四) 为保证一个安静的学习氛围,上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MP3、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和娱乐设备,不得干扰自己和他人的学习。不得在教室附近大声喧哗。
(五)为保证一个清新的课堂环境,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学楼内,不在教室吃东西或喝饮品,不乱丢果皮、纸屑污染教室环境。
(六)学生在课堂上应举止言行得体,不得有不文明的言语和举动。男女同学之间交往要做要自尊、自重、自爱,禁止挽臂、揽腰、依偎、搂抱、亲吻等。
(七)学生在课堂内外都应对老师有礼貌,尊重老师的劳动,课间主动为老师擦黑板。未经老师许可,不得随意进出教室或做出其他不雅举止。
(八)为保持一个清洁的教学环境,学生应自觉维护课堂内及走廊卫生,不得在教室及走廊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不得在课桌、教室墙壁等处涂抹刻画。
(九)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是大学生基本素质。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保证上课精力充沛,精神面貌饱满,富有激情。在出入课堂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服饰、仪表得体,与学生身份相符。不穿太透、太露、太短的衣服。不光背或只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教室、琴房、办公室和公共场所。不在校内穿吊带装、露脐装,不涂染时髦发色、戴假睫毛、浓妆艳抹。男生不留长发、蓄胡须。
(十)学生应根据课程教学安排认真准备好每一节课,包括课前预习、课后作业和课堂听讲做笔记等,课堂上积极参与讨论,认真回答老师问题,不做任何与课堂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
三 学生课堂秩序管理
(一)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和秩序的管理依照“全员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所有学生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按照学生课堂行为规范要求服从管理并共同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
(三)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及学生骨干应成为课堂行为规范的模范,并认真带领广大同学自觉遵守课堂行为规范。班委、团支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要切实做好本班级、本院(系)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宣传、自我督察等工作。
(四)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者,有责任认真加强课堂管理,包括严格考勤、教学组织、纪律维护、学生评估等。
(五)辅导员应经常性地深入课堂了解有关教学秩序状况,并依托学生骨干及学生组织做好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的有效管理。节约用电,注意关门关窗。
(六)教辅管理人员应确保课堂教学各项基本条件(如多媒体器材、教室开放、教学器具等),帮助维护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和学生行为。
(七)学院教务处和团委学生处是全校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负责做好全院课堂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堂行为的检查评估、评优罚劣、违纪处理、调研总结、制度修订等工作。
(八)课堂行为规范是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任课教师质量评估、院系教学工作状态、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评价指标,每个学生、每位老师都必须重视并积极遵守执行。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都要围绕课堂教学秩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建立和完善保障良好课堂教学秩序的长效机制。
四 学生课堂行为规范量化管理制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校课堂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提高学生自理自制能力和竞争能力,全面发展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保良好的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计分标准
1.思想品德方面
减分:
(1)上课不佩戴胸卡扣1分,胸卡佩戴位置不符合规定扣0.5分, 冒用或转借他人胸卡扣1分。
(2)课堂上辱骂、顶撞伤害老师,不服从教工管理的扣2分
(3)上课期间看不健康书刊、录像,听唱不健康歌曲,带随身听、手机者扣1分。
(4)上课期间及课间空隙谈情说爱或与异性交往不当的扣2分。
(5)故意破坏公物,根据情节和数额扣2分。
2.学习方面
(1)不认真听课,在课堂上睡觉扣0.5分。
(2)无故不参加考试、测验,扣0.5分。
3.纪律方面
加分:
一学期全勤加10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2)旷课,每节扣1分。
(3)上课期间打闹、说话、传递东西、随便下位、换位,出入教室扣1分。
(4)在教学楼内(含附属设施)打闹、喧哗、奔跑、跳跃、敲击门窗、墙壁,每次扣1分;在学校教学设施上乱涂、刻画,扣1.5分。
(5)在教学区玩球、吹、拉、弹、唱(除文娱活动)、滑旱冰,每项扣0.5分。
(6)集体活动缺勤、集会时说笑、看课外书、不认真听讲扣0.5分。
4.卫生方面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从楼上向下倒水,扣0.5分。
(2)在墙壁上乱涂、乱画、蹬脚印,扣0.5分。
5.其他方面
未列出的内容,按与所列内容相近的项目和分值加减分或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二)积分与奖惩办法
1.每学期开始,除上学期积分≤-10分的学生外,其他学生的积分全部归零,再加入上学期优秀、优干和进步分,作为基础分,然后根据本制度的计分标准,继续执行。
2.学生累计扣10~19分,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扣分20-29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扣分30~39分,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扣分40~49,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扣分50分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在撤销处分前,受处分的分数为该生积分的起点,达到相应的分数,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撤销处分后,积分从零开始。
4.学期结束时,积分为负分的学生不能参加一切评优。
(三)实施办法
1.学生的量化积分,学校实行多层管理、多层检查,以专门检查小组、辅导员、班委、团支部检查公布的记录及各任课教师反映材料为准,并安排辅导员根据本制度在《学生常规管理量化表》中记录加减分。
2.班委、团支部成员及时向辅导员提交反映学生学习、课堂纪律、自习纪律情况,班长负责填写《日报表》,上报辅导员。
3.凡是加减分数值带有区间性的,其具体加减分值由班委、团委、值周班长根据情节决定或由系研究确定。
4.对量化积分接近处分线的学生,辅导员尽量避免学生错误的继续发展,约见学生家长,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及时提醒、教育,鼓励改正;对已达到处分标准的学生,辅导员查清错误事实,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教育其写出书面检查,约见学生家长,通知处理的初步意见,然后报告分管主任审批备案。
5.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改正错误后,可于处分期满时,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经班内同学讨论和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6.团委学生处对给予的处分或撤销处分,都记录在档,并可根据其改过情况,提请注销。
教室与课堂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课堂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1.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学生上课、自修应按课程表所指定的教室和时间使用。校内外任何单位临时借用教室,学生开展活动或教师因特殊情况需用教室,均须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学生各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教室经常整洁。单班固定教室内的卫生由所在班级负责;合班教室内的卫生由几个班级共同负责;公共教室内的卫生由专门卫生人员负责。禁止在走廊和教室内随地吐痰或乱丢杂物,禁止在教室内吸烟、打扑克、下象棋、织毛衣等。
3.要爱护教室内的公物。严禁在门窗、桌椅、墙壁上涂写刻画。不准任意搬动教室内的课桌椅。教室内的设备如有破坏或缺少,则在查明情况后,由使用班级或有关个人负责赔偿。
4.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教室和走廊内大声喧哗和嬉闹;未经许可,不得在教室内举行舞会和其他娱乐活动。
5.教室为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严禁一切粗野下流和有碍校风校纪的言行。进入教室要服装整洁,不准穿背心、裤衩或拖鞋进入教室。教室布置要格调高雅,规范统一,特色鲜明,美观大方。
6.使用教室的师生都应做到节约用电,不用时立即关闭电器;遇风雨要关好门窗,以防损坏。
7.学生要按时进入课堂听课,不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者均以旷课论;任课教师和班长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按期将缺勤情况上报系办公室。未经教务处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课堂听课。
8.学生要尊重教师,课前值日生要备好粉笔,并将黑板擦净;上课开始要起立呼号;听课时要集中精力,专心听讲;提问须先举手,经教师允许后起立提问;对任课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如有意见,可在课堂后向教师本人或有关部门反映,不得起哄,更不得因此而违反课堂纪律。
9.上课时应保持课堂肃静,上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不随便讲话或进行与本课无关的活动。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中途出入教室,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10.学生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任课教师、班长等均有权加以规劝和制止。对不听劝告或无理取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1.学生做实验应按编定的组别和指定的位置就位,不得任意调动,在实验前必须认真做好预习,否则不得参加实验。
2.学生进入实验室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实验规则,遵守纪律,注意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齐,不准大声讨论或谈笑,不准将废液乱倒乱扔,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走动,不拨打和接听手机,以免影响他人实验。
3.教师讲解时,学生对所有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都不得动用。要严守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为了防止仪器损坏,在使用仪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对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认真操作。
4.实验中要大胆细心,注意观察分析,实验的数据和结果必须认真记录。实验结束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写好实验报告。
5.实验完毕,应按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擦洗、校验、整理复原等工作,自觉做好实验场所清洁卫生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材料、工具等财产。凡属违章造成实验设备损坏者,应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7.不准将与实验无关的私人物品带进实验室,也不准私自将实验室内任何公物带出实验室。
8.凡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者,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干涉,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附: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方法
第一条 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使用仪器设备不按照操作规程,致使仪器遭受损坏或丢失者,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在经济上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向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报告并索取“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报告单”,据实填写损坏原因及经过,由证明人签名后将此单交实验室管理人员,并听候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可根据以下情况决定:
1.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时原则上应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予赔偿。
①仪器设备使用已达应有的年限(或次数)和消耗程度者。
②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损耗(如磨损消耗)。
③易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试管等)而确非过失损坏者。
④经有关人员(教师)确认证明,属仪器质量有问题,而非使用不当损坏者。
2.赔偿方式:以同样的仪器(实物)或现金均可。
3.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坏原因,损坏的具体情况及该仪器的新旧程度,决定其赔偿金额,并按下列标准计算之:
①凡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而损坏者,按仪器价格的70%赔偿。
②损坏情况轻微,仪器仍可使用者,按仪器价格的20%赔偿。
③因仪器使用人(或保管人)麻痹大意失职,致使仪器损坏者,按该仪器价格的100%赔偿。
④仪器价格按国营公司牌价计算。
4.如仪器为局部损坏,经过修理后尚能使用,则赔偿修理费,如无法修配,或虽经修理与原物性能相差过大者,应会同有关方面核定适当的赔偿金额。
5.赔偿处理决定后,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通知损坏者及时将应赔偿的金额交财务处收帐。赔偿实物者,应在两周内将实物交仪器管理人员验收。
6.发生仪器损坏事故,原则上应及时赔偿,但本人经济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系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分期、减免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属有意破坏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教务处对于全校仪器设备的学生责任事故,应将资料定期整理后,作为考绩鉴定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 对爱护仪器设备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单位,应将事迹报请学院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样本图书、过期期刊阅览规则
为保证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现有图书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1、样本图书仅供师生阅览,一律不外借。过期期刊允许教师借阅,借阅期限、借阅册数按规定执行。
2、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卡)进入书库阅览。
3、借书证(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准私自涂改。
4、对所发借书证(卡)必须妥善保管,若有丢失,需到图书馆挂失。补证交费。
5、读者进入书库,除带必要的书写用具外,其余物品一律放在存包橱内。
6、本书库实行藏、借、阅一体的开架借阅模式,读者在办公区交下借阅卡领取代书板,可到书库内任意选取书刊阅览,选中书、刊抽出时将代书板放在取书的位置,阅完后放回取书处,抽出代书板,离馆时将代书板交工作人员,同时带走借阅卡。
7、教师借阅期刊,请先检查有无破损或缺页,发现问题及时声明,办好借阅手续,即可带走。归还时工作人员要例行检查。
8读者自觉爱护书刊,请勿折页、勾画、撕割,若有违犯按规定赔偿。
9、请不要在书库内吃零食,果皮纸屑请放入垃圾袋,不要随地吐痰,不要大声喧哗,保持书库的整洁安静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二、阅览室规则
阅览室是学生利用书刊资料学习专业知识、了解科技动态、探讨教学规律的公共场所。为了充分发挥书刊、资料的最大效益,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1、进入阅览室后先签到,(按班级)然后到办公区交借阅卡取代书板。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办好手续后,到期刊架上自选所需期刊。选好期刊后,将代书板放在所取期刊的位置上,归还时放回原处。
2、选好期刊后认真检查有无缺页,交工作人员认证后到阅览区阅览。
3、阅览室所有期刊只限在室内阅览,不准带出室外。
4、阅览结束后,交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放回原处,取证离馆。
5、自觉遵守阅览规则,禁止撕割报、刊。
6、自觉维护室内学习环境,讲究卫生,果皮纸屑请放入垃圾袋内,不要在室内吃零食,不要随地吐痰,不要大声喧哗,良好的学习氛围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书库借阅规则
1、读者凭本人借阅卡进入书库借阅。
2、读者入库除笔记本文具外,其他物品请放入存包橱。
3、本书库实行藏、借、阅一体的服务模式,读者进入书库时,签到后,到办公区取代书板,自行到书架选取所需图书。从书架取下图书时,请将代书板插入该书所在的位置,阅览完毕将书放回原处,取回代书板。若需借阅此书,请携带图书同代书板到办公区办理外借手续。
4、图书办理外借手续后,请认真检查图书有无破损、缺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5、借还规定:学生读者一周以后两周以内,可续借一次,续借一周;教师读者一月以内随借随还,可续借一次,续期一月。
6、请读者自觉爱护图书,请勿在图书上折页、勾画、撕割,如有损坏、丢失按规定赔偿。
四、新书阅览室阅览规则
1、读者凭借阅卡进入新书阅览室。
2、新书阅览室所有图书只限在本室阅览,该不外借。
3、读者进入新书阅览室先签到,然后进行自修或到架选书阅览。
4、请读者自觉爱护图书,请勿在图书上折页、勾画、撕割,如有损坏、丢失按规定赔偿。
5、自觉维护室内学习环境,讲究卫生,果皮纸屑请放入垃圾袋内,不要在室内吃零食,不要随地吐痰,不要大声喧哗。
五、电子阅览室使用规则
1、读者凭本人借阅卡到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座位上机。
2、读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学习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淫秽色情等信息。
3、读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使用Internet业务与国内外用户通信或向国内外提供信息服务时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同时也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督察。
4、接入Internet的读者若出现影响全网业务的异常情况,电子阅览室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临时关闭用户。电子阅览室不允许读者在电子信箱内投放商业广告。
5、请读者自觉遵守网上准则,在网络上下载任何软件之前,要首先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检测。
6、读者如果发现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做安全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7、电子阅览室内严禁吸烟,不准酒后参加阅览活动。
8读者要爱护计算机设备,如有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
9、允许读者机上进行文件的安装、下载、拷贝、复制。严禁自带磁盘、光盘入内。电子阅览室将定期清理客户机内存,敬告读者不要在硬盘上存放个人文件。
10、读者如需阅览室内光盘,可与工作人员联系打开有关窗口进行阅览。
11、自觉维护室内学习环境,讲究卫生,果皮纸屑请放入垃圾袋内,不要在室内吃零食,不要随地吐痰,不要大声喧哗。
第一条 为维护公寓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坚持院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的原则和实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寓管理实施由团委学生处总体协调,各院(系)具体组织管理的办法进行。学生入住公寓,团委学生处统一安排。未经团委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占用房间。团委学生处公寓管理科从安全、卫生、宿舍文明、公寓设施的使用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不定期对各院(系)宿舍进行抽查评比通报并进行奖罚。
第六条 学生出入公寓必须佩戴“胸卡”。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并经许可,方可进入公寓。外来人员不得在公寓内过夜。
第七条 住宿生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内学院配备的物品为公有,住宿生要爱护公寓内一切公共设施,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进行经济、纪律处罚。
第九条 保持安静,禁止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事。
第十条 垃圾放到卫生间容器内,不能乱丢乱放在楼道内。不准向卫生间水池内乱倒杂物。不准把可能堵塞下水道的东西扔到便池内。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乱写乱划、乱贴广告。
第十二条 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女生不能进入男生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提高警惕,防火防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宗现金存到银行。
第十四条 公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一切交通车辆。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夜间公寓大门锁门时间为:夏季 22:30,春、秋、冬季 22:00 。关大门后晚归者须登记,说明原因、接受检查,凭有效证件入内。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搞传销等一切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住宿生要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对团委学生处做出的宿舍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因特殊原因需调换宿舍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系领导同意后,由团委学生处斟酌作决定,同意后方可调换。
第三章 寝室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每寝室选出一名室长,负责本室的卫生、安全、纪律等各项日常工作。本室人员应自觉服从室长领导。
第十九条 建立本室卫生值班制度,制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在室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当日室内的卫生、安全等工作,保持室内卫生、整洁,负责门窗关闭和电器开关。
第二十条 爱护室内设施,不准私自拆装、改造和调换,不得把宿舍配备之外的学院其他物品带回宿舍,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电炉子、“热的快”等禁止使用的电器,不准私自拉线接灯,不准私装电源插座。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电扇,杜绝用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寝室内聚餐、酗酒、吸烟。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赌博,平日不允许在公寓内打扑克、拍球、溜冰、跳舞、大声喧哗等。一经发现,没收有关用品,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内经商。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其商品。
第二十五条 寝室内的字画、工艺品、装饰物品图案,要格调高雅、健康美丽、整洁大方。
第二十六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熄灯。熄灯后不准在室内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禁止男女互访。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不准留宿本室之外的任何人。
第二十九条 不准自己更换门锁,门锁损坏或丢失,有值班室统一更换,并收取成本费。
第三十条 住宿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放假时间离校和返校,假期中不能在公寓住宿,如确需住宿者,由公寓管理科统一安排。
第四章 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寓内卫生在团委学生处领导下,由保洁员、室长共同负责。保洁员负责楼层卫生,室长负责本室卫生。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公共卫生由卫生保洁员负责清理,室内卫生由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清扫。室内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能放在楼道内。
第三十三条 住宿生应保持公共卫生,搞好个人卫生。叠好被子,清扫地面,把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乱到污水、杂物,不随地吐痰。
第三十四条 公寓管理科每周定期检查卫生一次,不定期检查、抽查数次。检查、抽查结果记入班级管理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生公寓物品管理办法
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爱护公物的习惯,加强学生公寓物品的管理,减少人为损坏、浪费现象,延长物品使用寿命,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物品由团委学生处统一配置并登记造册,学生入学时,应由各院(系)学生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好该院(系)各宿舍物品清单,并妥善管理。
对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除院(系)负责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追究损坏物品者的责任。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或中途调换寝室)时,必须经团委学生处验收宿舍物品,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如有损坏遗失,参照现行市场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六条 爱护公物,严禁人为损坏。宿舍物品非人为损坏时到值班室报修,经维修人员确认后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人为损坏或遗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责任不明的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七条 所有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使用宿舍物品,未经团委学生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家具物品,不得移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 未经团委学生处许可,任何学生不得将宿舍物品带出学生宿舍,违者除责令退回原处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及其它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故意破坏宿舍物品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和谐宿舍”评选制度
学生寝室室长职责
学生公寓综合评比标准
学生公寓关于违反水电管理的处罚规定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和谐宿舍”评选制度
为了深入持久的开展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文明、和谐、舒适、优美的宿舍环境,充分发挥学生高与低育人功能,培养合格的“四有”人才,促进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文明宿舍的评比标准
(一) 宿舍卫生:(30分)
1.墙壁:天花板、墙壁干净,无明显污痕、蛛网等。
2.床铺:铺面平整、被褥干净,被、枕、衣叠放整齐,归于靠墙一侧,无乱撂、乱放物品,床下鞋及其它物品摆放有序。
3.地面、窗台:地面干净,无纸屑、污物和水渍,门窗及窗台无灰尘,玻璃干净明亮。
4.物品摆放:书架、行李架内物品摆放整齐且,铁橱内衣物摆放整齐。
5.桌椅:桌椅摆入整齐,桌面干净无杂物,电放、洗涮用具等摆放有序。
6.门口:宿舍门口无堆积垃圾、杂物、无污水
7..宿舍成员个人卫生良好,宿舍平时卫生、状况良好。
8..被曝光的卫生不合格宿舍一票否决。
(二)宿舍文化:(10分)
1.宿舍内不求装饰豪华但求朴素、大方、协调、文雅。
2.宿舍制度健全、有舍规等。
3.宿舍有整体风格,或温馨,或高雅,或具有专业特色,或具浓郁的文化气息。
4.宿舍墙壁上无乱钉乱贴现象。
(三)宿舍学习:(10分)
1.宿舍成员学习目的明确,爱读书、勤钻研、注重科学文化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2.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
3.宿舍学风严谨,本学期内学风检查无违纪现象。
4.学风检查有违纪现象一票否决。
(四)文明修养:(20分)
1.宿舍内有正气,有积极向上的氛围。
2.成员间融洽相处、相互友爱。
3.宿舍成员尊敬师长、礼貌待人、言语文明、爱护公物。
4.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作息。
(五)安全秩序:(20分)
1.宿舍成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
2.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出操,按时熄灯,熄灯后不点蜡烛,无熄灯后乱喊乱叫影响他人休息者,无在宿舍楼内裸体洗澡者。
3.无喝酒、打麻将现象,非周末休息时间不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等。
4.不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
5.宿舍内无吸烟,私扯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现象,对本宿舍存在的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能及时汇报,并主动防范。
6.无打架斗殴现象,无男女互串宿舍现象。
(六)体育锻炼:(10分)
1.宿舍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2.宿舍成员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二、学生文明宿舍的评选办法
1.开学时由各系院根据本办法对所属宿舍制定争创“大学生文明宿舍”计划。
2.各系院负责组织检查学生宿舍的宿舍卫生、宿舍文化、宿舍学习、文明修养、安全秩序、体育锻炼等,将每项得分相加,从高到低排名,每楼取前十名为“文明宿舍”评选候选宿舍。
3.凡违犯校规校纪或得分低于80分者,本宿舍不能评为文明宿舍。
4.大学生文明宿舍每学期评定一次。
三、大学生文明宿舍的奖励
1.评选出的“大学文明宿舍”,各院系宿舍内挂旗以示褒奖。
2.评选出的大学生文明宿舍应与评优、素质考核联系起来,在评优入党中予以优先考虑。
3.每年结束后,各系院召开表彰大会,对受表彰的宿舍、舍长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4.各系院根据评比标准和评比比例进行评比,然后上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审查,学生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表彰。
室长是寝室的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室人员的按时作息,督促遵守作息制度。对违反纪律、不讲公德者批评教育,不能处理的问题上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二、维护寝室的团结和睦及正常的生活秩序,负责寝室安全,监督寝室成员不酗酒、不打架、不损坏公物、不浪费水电。
三、检查督促值日生工作,组织本室成员搞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
四、搞好安全保卫,注意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
五、轮到本室值日时,认真履行值日职责,带领本室人员做好值日工作。
六、按时参加学院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向本室成员传达会议精神并领导落实。
七、带领、督促本室成员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八、经常总结公寓管理科组织的寝室评比结果,组织本室成员学习先进,找出差距,争创和谐宿舍。
(标准分10分)
①整体感:(1分)房内整洁、统一、干净、明亮得1分。否则,酌情扣0.1-1分 。
②被 子:(1分)被子叠放按军训时的要求,得1分。否则,每床扣0.1分;被子没叠的,每床扣0.5分。若被子叠放高于要求的,每床加0.1分。
③床 面:(1分)床铺干净、铺面平整,得 1分。否则,每床扣0.1分。
④地 面:(1分)地面干净(包括铺下)、室内无杂物,得1分。否则,酌情扣0.1-1分。
⑤物品摆放:(1分)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统一,得1分。否则,视情况扣0.1-1分。
⑥门窗墙壁:(1分)门、窗、墙壁干净、玻璃明亮,得1分。否则,扣0.1-1分。
⑦房内无异味:(1分)经常开窗通风,房内无异味,得1分。否则,扣0.1-1分。
⑧宿舍文化:(1分)学习风气浓厚,并给学习、生活营造优雅的环境。得3分。否则,正课时间,发现睡觉(生病者除外)、上网玩游戏、看电视、打扑克、打麻将等一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每人次扣1分。
⑨舍员行为规范:(2分)全舍成员团结、友爱、互助,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细则,具有较强的公德意识,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倒脏水,珍惜并保持优良的生活学习环境。得2分。否则每人次扣1分。
1.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凡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的跑水事故,视情节轻重处以20---200元的罚款。
2.学生公寓除确因需要由后勤处改变线路外,个人不得私自拉线接管、引水引电,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200元。
3.严禁使用电饭锅、电炉子、电热壶、电褥子、热的快、电暖气,违者除没收电器外,每发现一次使用电饭锅罚款150元,电炉子罚款150元,电热壶罚款150元,热的快罚款100元,电褥子罚款50元。
4.个人不得使用或任意更换超规定容量的开关及电器、保险丝,有故障时报团委学生处,由团委学生处通知后勤处,由后勤处及时处理,个人不得私自开启电表箱,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凡人为造成烧毁闸刀、电表、线路损坏等事故者,一律由当事人赔偿电器,并交纳服务维修费。
5.所有罚款均有团委学生处或后勤处出具凭证,学生到财务处交款,交款凭证返回团委学生处存档。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营造舒适、安全的寝室环境,也为了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能顺利的开展工作,现制定以下公寓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1.在学生处的卫生抽查中,优秀寝室其成员将被通报表扬,不合格寝室其成员将被通报批评。
2.在学生处的卫生检查中,三次被评为内务较好寝室将被通报表扬;三次被评为内务较差寝室将被通报批评。
3.在检查过程中如有未叠被子的,将对其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4.在卫生检查期间有锁门现象达三次的寝室,将被通报批评。
5.在周一的卫生检查中,如有睡觉的(非病),或态度不好的,将被通报批评。
6.不定期对学院学生寝室进行卫生抽查,通报表扬特别优秀的寝室,通报批评不合格寝室。
7.不定期进行寝室安全检查,收缴大功率电器,若两次被收缴则进行通报批评。
8.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受到通报表扬的,则在年度评优中加上相应的分数。
9.若寝室有通报批评,但在学期末的“星级文明寝室”评比中获得星级寝室称号的,可申请取消其处分。
10.本奖惩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在学院指定的宿舍及床位住宿,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内不得擅自留非本人员住宿,不得擅自调换门锁或将钥匙转借他人。
第二条 宿舍内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周一至周日卫生由学生轮流值日打扫,垃圾自行倒入公寓外垃圾桶,不得向门外、窗外丢弃垃圾或泼水。讲究卫生;认真做好值日,保持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三条 宿舍内墙壁、门窗不得随意张贴、刻画、书写;床铺不许悬挂布帘等。
第四条 自觉遵守公寓楼规定出入时间,不得晚归。
第五条 按时作息。积极参加早操、早自习,上课及自习时间不睡懒觉,不从事影响他人学习的活动,晚熄灯前返回宿舍,及时就寝,熄灯后不在点蜡烛。
第六条 不在宿舍及楼道内大声喧哗,不许高声放音响,不酗酒,不打麻将,严禁赌博。
第七条 宿舍内不许私接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不在宿舍内自炊,违者将给予罚款及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在走廊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
第八条 自觉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搬挪、拆缷室内家具或其它设施,如有损坏、丢失,需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九条 节约水电,杜绝“常明灯” 、“常流水”
第十条 不私自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批准不擅自在外过夜
第十一条 自行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不在宿舍内存放大宗现款和贵物品,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商活动。
第十二条 宿舍内如遇突发事件,可立即报告本楼值班员,或立即拨打校园110等求救电话。
第十三条 宿舍卫生工具应妥善使用、保管、损坏、丢失需赔偿。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查看学生证件或询问情况,学生必须主动配合,不得妨碍、阻挠公务执行;辱骂、殴打学院工作人员者,必依章严惩。
第十五条 暑、寒假期应遵守应按宿舍管理科通知的时间离、返校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逗留、住宿或提前返校。
一、防火安全
1.学生公寓的防火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宣传教育工作,由学生会、院系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小组及宿舍长贯彻落实。
2.禁止在公寓内使用任何违章电器和灶具。
3.禁止在公寓乱拉乱接电线。
4.熄灯后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
5.禁止在公寓内燃烧废纸杂物燃放鞭炮,存放易燃易爆物
6.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并随意乱扔烟头。
7.管理员要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8.万一出现火情,学生要及时扑救,火势较大要尽快通知公寓管理处或安全保卫处,同时要保护现场,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
9.楼内值班人员,要做到每天值班仔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问题要重时要及时上报处理。
二、防盗安全:
1.各公寓管理员要严格履行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和公物(家具)携带出门登记手续。
2.宿舍内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3.学生离开宿舍要做到随手关门关窗,晾晒衣服要注意保管,夜间要及时收回。
4.学生公寓严禁私自留宿客人。
5.严禁学生私自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锁具。
6.提高防范能力,防止内部人员作案,发现可以先所应及时上报安保处。
7.发生入室盗窃事件,应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处。
8.按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公寓管理处批准,不得私自调换。
三、公共秩序安全
1.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不准有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2.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组织男女聚会活动。
3.严禁商贩进入宿舍内兜售物品,禁止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4.严禁学生夜不归宿,翻墙入门入室,晚归的学生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5.保持公寓楼内安静,不准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球、嬉闹或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6.除周六晚、周日外,其他时间禁止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
7.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自行车。
8.不准夜间私自外出或夜间外出伴歌伴舞。
9.学生在阳台晾晒衣物要注意安全。
10.不准在宿舍内存放、观看、传播黄色音像制品和书籍。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寓住宿学生自身及公私财物的安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公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学校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作为经常性重要大事来抓,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和住宿学生进行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教育,认真制定制度和措施。
二、公寓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做到“三懂”、“三会”:懂本公寓的火灾危害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兆事故;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火警电话119)。学校定期对相应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楼道工作人员必须把做好防火安全作为主要工作内容,坚持定期对公寓内所有房间逐一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严禁学生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灶等有明火的器具,不准点蜡烛照明。
五、要使用有合格标志的电源插座,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快、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严禁乱拉电线,电线不准穿过床铺。
六、个人所有的微型充电设施或电脑,严禁在无人情况下使用。
七、提倡不吸烟,严禁躺在床铺上吸烟,严禁乱丢烟蒂,乱弹烟灰。
八、公寓内的生活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九、楼道和疏散通道严禁堆放物品及自行车,更不得改作它用,时刻保持通道畅通。
十、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点、定位,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十一、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十二、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紧急电话:
火警电话:119 急救:120
团委学生处电话:3857227
1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主要有以下指标: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4、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5,所开设课程各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参加省、国家各类专业竞赛(含技能)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或国际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推荐提议者。
⑤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六名、省级比赛第三名。
⑥对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者。
4.学生非专业素质指标纳入国家奖学金评选范畴,引导和激励学生更好地进行素质拓展。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三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统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和《潍坊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3者。
2.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①参加市级、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分别获得一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前三名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4.学生非专业素质指标纳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畴,引导和激励学生更好地进行素质拓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三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卡特山工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团委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院(系)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市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潍坊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潍财教〔2007〕47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年度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情况和分配名额确定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名额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卡特山工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学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院(系)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进行受助学生认定。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结果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每年11月5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要对市财政拨付的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要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院(系)。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3、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4,所开设课程各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4.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成绩显著者。
5.学生非专业素质指标纳入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范畴,引导和激励学生更好地进行素质拓展。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三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卡特山工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院将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拼搏,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合作”五种优秀品质。特修订该条例,以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和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学历在校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备“五种”优秀品质,为学院和谐校园创建和校风建设积极贡献力量,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2.有明确学习目的,正确的学习态度,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4.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者(有一门非主干课程不及格也可参评)。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参加学校以上(含学校)级别的各类专业竞赛(含技能)获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学院(含学院)以上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比赛并获得名次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者。
⑦学生干部成绩突出,为教师、同学所公认者。
6.对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院长有权直接授予奖学金。
(二)评奖办法
1.评奖内容由两部分组成:即专业知识能力成绩与其他量化管理成绩两方面。(其中专业知识能力成绩占60%,其他量化管理成绩占40%)
(1)专业学习及能力方面的评定,按教务处公布的本学年度第一、二学期各科学习成绩(学分绩点)之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名次。
(2)其他量化管理成绩方面的评定,按学生全年个人量化管理综合测评排名计分(本学年度第一、二学期名次相加,不包括专业学习成绩),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名次。
2.计算方法为:专业学习名次数×60%+其他量化管理成绩名次×40%排名数,分值少者列前。
3.学生非专业素质指标纳入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奖学金评选范畴,引导和激励学生更好地进行素质拓展。
(三)评选时间
原则上第一、二学年各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结合总结评比同时进行)。
(四)评选程序
1.以教学班为单位,在学年总结评比的基础上,主要参照综合量化管理成绩,按班级人数15%左右的指标比例,进行班级民主推荐。
2.召开院(系)务会,听取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意见,参照学生推荐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审批获奖人员及奖金数额并在系内公示后,将审批的获奖人员材料报团委学生处审核。
3.团委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审查、核实无误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
4.团委学生处监督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考试考查课程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3)主干课程有不及格者;
6.同一学年度内,奖学金不能兼得。
7.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受到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个人,其成员将降低一个档次参加奖学金评选;一学期累计受到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其主要班干部、宿舍成员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8.学生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国家法律,学院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所占比例。
1.等级与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2.比例:总受奖面为学生总数的15%左右,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奖励比例原则上为:一等占2%、二等占4%、三等占9%。
(六)在具体分配名额时将依据下列原则:
1.原则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在三个受奖等级中,每班各等奖不少于1人次。
2.各院(系)所分配奖学金总额与受奖指标和系学生总数的比值,原则上不超过学院规定的人均指标。
二、单项奖学金奖
对在专业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方面做出成绩者增设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种类与评奖条件
1.科研成果奖条件(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评)
学业上有所创见,在校内外学术性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省、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专题性报道,或有小发明,小创作经学院科研指导小组鉴定获奖者。(每学年举办一次学生科研成果展评)。
2.文体活动优秀奖条件(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可兼评)
⑴体育比赛:个人省前六名、市级前三名者。
⑵文娱活动:个人省前六名、市级前三名者。
⑶智力竞赛、普通话与书法比赛,个人省前六名、市级前三名者。
3.单科优秀奖条件(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兼评)
各专业主干课程奖本班中的第一名(以教务处批准的教学计划为准)。
4.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奖条件
奖给积极组织并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者。
(二)金额及所占比例。
以上单项奖学金总体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左右,单项奖学金奖原则上每项每人100元。
三、发放办法
召开院系表彰大会,授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和“单项奖学金”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及奖金,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6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1.全班学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勤俭节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努力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
2.全班学生勤奋好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空气浓厚,并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动手能力有较大提高,创新发明意识进一步增强,多数学生学习成绩优良,早操、自习出勤率高。
3.全班学生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遵纪守法,班内全年无较大人为事故发生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4.全班学生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绩突出,涌现出一批校园社会工作和其他活动的积极分子。
5.全班学生干部在执行“量化管理”中,方法得当,措施有力,班级凝聚力强,争先创优意识强,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全院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评选名额
根据各班级一学年来的综合表现,以院(系)为单位按五分之一的比例确定“先进班集体”。
二、“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积极贡献力量,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2.有远大的学习目标和崇高的学习目的,有科学的学习态度,顽强的学习意志,较强的学习能力,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牢固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强的适应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及创新发明意识,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有一门非主干课程不及格也可参评)。
3.有良好的生活、卫生、锻炼、娱乐习惯,保持心情舒畅,有规律的生活,科学适量的体育锻炼,健康有益的娱乐;积极参加各项美育实践,有较高的审美情趣;自觉学习心理健康知识,进行心理健康训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身体。
4.学生非专业素质指标纳入优秀学生评选范畴,引导和激励学生更好地进行素质拓展。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名额由各院(系)系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全系公示一周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且在受奖面不扩大的基础上其数额不得超过本系学生总数的4%。
①参加学校以上(不含学校)级别的各类专业竞赛(含技能)获得一、二、三等奖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只限论文前 2 名作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六名、地市级三名者。
⑦学生干部有显著成绩,为教师、同学所公认者。
(二)评选办法
1.以班为单位按学生总数的20%的比例分配优秀学生名额。
2.各班根据学生个人一学年来各方面的表现情况——主要参照学生个人综合量化管理成绩,确定优秀学生候选人。
3.由辅导员组织班级全体学生按“优秀学生”限额在候选人中进行公开民主推选。
4.召开院(系)务会,听取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意见,依据学生个人综合量化管理成绩、参照学生推选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审批院(系)级优秀学生并公示,将审批名单和全学年综合量化管理成绩、各学科成绩报团委学生处审核。
5.受警告以上处分以及主干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1.德:考核学生干部的政治思想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遵章守纪、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以身作则、为广大同学做出表率。
2.能:考核学生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教育能力、管理能力和文字能力。
3.勤:考核学生干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有朝气,有干劲,能够组织开展有助于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一些活动。
4.绩:考核学生干部的工作成绩和学习成绩。各项任务及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实际成效和贡献,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综合量化管理成绩,即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及日常量化管理成绩班级排名均进入前2/3。
5.学生干部是指该学年内任职超过一个学期的班委、团支部、学生会、团委成员。
6.受警告以上处分以及主干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评选。
1.各班按下达指标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先由全班民主评议推荐。
2.院(系)务会在听取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意见后参照学生推荐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确定审批优秀学生干部人选并公示,将审批名单和综合量化管理成绩、各科成绩报团委学生处。
四、表彰办法
召开院系学生参加的表彰大会,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公布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出光荣榜,先进个人均填写登记表并入本人档案。
7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总支、支部、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申报条件
1.组织设置完备、团务基础规范、确保按期换届、工作成绩突出、作用发挥显著、自身建设扎实、活动开展丰富;
2.工作和活动开展扎实有效、富有特色,全年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或工作;
3.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有章可循;
4.认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活动,学习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5.积极组织开展学风建设类活动,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科技竞赛,学生参与率高,效果好;
6.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
7.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参与率高,社会反响良好;
8.认真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9.认真做好团学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团学工作影响;
10.保质保量地完成院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
11.落实主题团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主题团日活动。
(二)“先进团总支”申报条件
1.认真履行团总支职责,加强团支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各种主题团日活动,带动团支部工作全面活跃;
2.认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活动,学习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3.积极组织开展学风建设类活动,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科技竞赛,学生参与率高,效果好;
4.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
5.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参与率高,社会反响良好;
6.认真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7.认真做好团学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团学工作影响;
8.保质保量地完成院团委以及院(系)党总支(支部)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先进团支部申报条件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能按照团章规定和上级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及时了解和研究青年的思想实际。积极开展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团员青年具有良好的精神;
2.有一个热心团的工作、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的支部委员会,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具有创造精神,独立地开展团的活动,真正起到团结、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作用;
3.能充分调动广大团员青年的学习积极性,学习风气浓、学风好。第二课堂活动开展的丰富多彩;
4.能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能认真地进行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做好团员管理和团费收缴工作;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捐款捐物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各种丰富多彩的促进青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活动;
6.在全院举行的各种活动比赛中成绩突出,团的工作有号召力和吸引力;
7.支部学习风气好,总成绩在全院(系)排名前列;组织纪律性强,支部成员没有严重违纪情况发生。
(四)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道德品质高尚;
2.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贡献突出;
3.符合团员创先争优的标准,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中表现突出;
4.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历;
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注重技能训练,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量化与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名次占班级前1/2者(有一门非主干课程不及格者也可参评);
6. 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建设,表现突出者。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条件
2.密切联系青年,勤奋工作,锐意进取,在带领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3.有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经历;
4.从事团的工作一般不少于1年;
5.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道德感,富有奉献精神,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团结同学,做同学的表率,所在团支部工作活跃并有成效;
6.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和校规校纪,有效地组织团的各项活动,作风扎实,实事求是,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7.学习刻苦,成绩优良,量化与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名次占班级前1/3者(有不及格者不能参评);
8.团总支中优秀的教师团干部,可以参加学院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二、申报数量
1.红旗(先进)团总支:各团总支可申报1个;
2.先进团支部:按照总支内团支部总数的10%申报;
3.优秀团干部:每个团支部从团的干部(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中推荐1个;
4.优秀团员:支部团员总数的10%。
三、评选办法
1.由院团委召开院(系)团总支书记和各支部书记会议或者扩大会议,宣布评选通知和分配名额。
2.各团总支组织评选推荐,推荐结果需经系党总支同意,并在本团总支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再上报团委。
3.每年评比一次,在“五四”期间公示表彰结果。各个申报项目均要填写申报表,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四、评选要求
1.各院(系)团总支要高度重视,及时申报,团委将对拟申报集体和个人进行全面考核,并在听取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名单。
2.申报材料要做到准确、客观,实事求是。
3.各党总支要做到严格把关,真正把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显著的优秀团总支和优秀团员、团干部推荐上来。
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察看期;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虽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犯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建非法组织在校内参与宗教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多次作案(包括小偷小摸行为)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物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故意损坏公物者,应按原价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以罚款。故意损坏公物达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100元以上、1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1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200元以上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及其它电器设备者,除依照学院有关规定,没收违纪物品或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破坏学院资产设施、环境卫生者;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其认识态度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在校内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转借学生证章及其它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情节严重使他人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并本人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交友不良或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校外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和人身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和治安处罚的,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提倡男女同学间的正当友谊,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对于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环境,因为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男女同床(含同室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因男女交往,不婚而孕并不采取补救措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见本宿舍同学违反规定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者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擅自不上课一学期内累计达16学时(或连续4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或连续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或连续8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或连续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或连续12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等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小时计算。
(二)因旷课受严重警告处分后继续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含测验)作弊及违犯考试规则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违犯考试规则和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本人态度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凡有下列违犯规则情况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前在考场桌上进行作弊者。
(2)闭卷考试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行作弊者。
(3)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者。
(5)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教育无效者。
(6)借故离开考场作弊者。
2、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退场时带走或撕毁试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留校察看。
(3)当次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作弊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夹带该科试卷进入考场者,(同时追查试卷来历)给予记过处分。
(5)考试作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找他人替考或代他人考试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犯校规校纪,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剪裁、撕毁或盗窃图书馆内藏书、报刊、杂志者,除按规定赔偿和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第十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
(二)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礼纠缠者。
(三)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
(四)对揭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六)屡教不改者。
第十九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评定各种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如确属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对学生违犯校纪校规做出上述处分时,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务会议研究批准, 经院(系)领导签字盖章后,在系内公布, 公布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一并上报团委学生处备案;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经院(系)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一并上报团委学生处进行审核,团委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对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在毕业前写出一份写实性鉴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由主管院领导负责复查,并核实,复查后将结论答复本人。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团委学生处,以往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若与本《条例》相矛盾时,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上级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院招收的计划内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布。
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表现,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院。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用开支。我院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确定学生受助名额及标准。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具体分为四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4档减免当年学费。
第四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七条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进行评审,提出本系享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结果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九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院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全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为我院山东省籍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由山东省政府委托山东省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国家开发银行在学生居住地所辖内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营业机构。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五条 借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六条 贷款额度
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我校的总贷款额度(每年度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总数10%的比例、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七条 借款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停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及贴息
第八条 贷款申请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借款申请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系)部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其信息提交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由学生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签订有关协议,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证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系统打印的贷款申请表格等。
(5)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学生的借款申请为每年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
第十条 贷款审查
1.申请初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省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接受学生提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进行最后的资格审查,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审查合格的学生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提交信息。
2.申请终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与学生签订有关贷款协议,完成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申请的贷款按照用途将贷款分别划入我院账户和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自付。
第四章 贷款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第十四条 展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如升入本科院校,应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连续继续学习的书面证明,并登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还款时间及方式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第十八条 中央、省、市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七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按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还贷合同的要求归还贷款及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合法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学生追回贷款。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学校将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借款学生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就业后单位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个人信用系统上公布。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必须诚实守信,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社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去向、联系地址(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系)部应严格保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材料,配合经办银行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建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部应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学习、健康、家庭、还贷等情况,对在贷款期间所发生的退学、休学、生病住院、违纪等足以影响贷款收回的特殊情况、突发性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转校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将追回贷款,并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者。
2.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和各院(系)部在为毕业生或各种原因(如:休学、退学、开除、转学、升学、出国等)提前离开学校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在确认该学生是否有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否已还清、是否已办理还贷手续之后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以免造成贷款违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院(系)部依照本细则从严进行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让生源地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七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山东省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适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学费减免制度。
第二章 减免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刻苦努力,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
1.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无力承担学生学费者;
2.父母双方有病,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或家庭中兄弟姐妹上学人数较多,家庭负担重,生活特别困难者;
3.遭受天灾人祸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经济特别困难者;
4.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
5.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6.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7.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三)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得申请校内外各类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5.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减免份额
学校建立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制度,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可全部或部分减免学费。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提供、亲友资助、奖助学金、各种补贴、勤工助学收入)低于潍坊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它困难程度较轻的学生或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第四章 减免程序
1.学校每年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学生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盖章证明。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2.对学生提出的减免学费申请,各院(系)要组织由各班班主任、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学生的日常表现和生活情况进行考察,并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报院(系)(或年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3.学生工作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学生区张榜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4.对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由各院(系)根据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减免名单统一到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章 审批原则
1.各院(系)要加强对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领导,通过核实材料、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切实保证不让一个勤奋学习的学生困经济困难而辍学;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退回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有吸烟、喝酒等铺张浪费行为,除全额退回减免的费用外,还将取消以后的减免资格。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每年新生入学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大力简化“绿色通道”办理手续,压缩从申请到获准进入“绿色通道”时间,财务、后勤、学生处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努力实现不让一名新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二0一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和山东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落实我院“为了学生的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的办学宗旨,扎实推进SQC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使毕业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更好地适应就业岗位要求,学院决定从2011级开始,各专业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
一、顶岗实习指导思想
顶岗实习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顶岗实习要做到与校企合作、教学内容一体化、教学和学生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就业五个一体化。
二、顶岗实习目的任务
顶岗实习是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中综合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行课程化管理。
1.顶岗实习的目的
(1)让学生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更好地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业务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企业运行情况,培养职业素养,比较熟练地掌握专业技能,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2)进一步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密切学校与社会、学校与企业的联系,真正培养适应工作岗位的具备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3)进一步提升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岗位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深化学生对专业实践课程的学习,强化专业技能的培养,从而突破传统的偏重课堂知识讲授、轻视岗位技能训练的做法,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创新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的教学方法。
(4)更好地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使学生的专业学习更有针对性,学以致用,进一步提高学生专业对口就业率,为实现顶岗实习与就业的零距离过渡奠定基础。
2.顶岗实习的任务
了解用人单位概况、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熟悉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处理方法;熟练掌握相应岗位的操作技能;形成职业能力和养成职业素养。
三、顶岗实习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加强顶岗实习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学院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
1.成立学院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明胜
副组长:王金明那菊华
成 员:冯永光 赵立增 王守庆 刘宝昌 焦玉国
蔡清福 衣学娟 巨同尧 杨世诚 魏怀生 任锁全
董贵胜 张荣斌 赵庆松 潘春亮 安庆森 刘万韬
主要职责: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有关规定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顶岗实习的管理办法;研究处理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招生、实习、就业一体化领导包靠制度。
2.成立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公室
主 任:那菊华
副主任:王守庆 刘宝昌 焦玉国
成 员:郎 静 孙忠民 陆洪芳 孟 强 王法昌
张慧如
主要职责:制定顶岗实习方案,协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教务处负责);负责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并与学生签署安全协议书(团委学生处负责);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并签署顶岗实习协议,调度各院系安排好顶岗实习期间的就业指导工作(招生就业处)。
3.各院(系)成立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顶岗实习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各专业顶岗实习方案,落实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二)党团建设工作管理
组织人事处和团委学生处负责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团员发展工作,对于在一个实习企业有多名学生的情况,做好临时党团组织的建立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制定党团活动的方案,确保学生党团建设工作的持续性。
(三)指导教师管理
1.指导教师选派。一是确定区域指导教师。根据招生分工区域,由包靠院系牵头跨系安排,确定由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骨干教师和有关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二是确定专业指导教师。专业指导教师由各院系确定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有责任心的骨干教师或辅导员担任;三是聘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般在我院已备案的校外实习基地和实习人数较多的实习单位中聘任。
指导教师是业务工作的指导者,又是工作的组织者。指导教师应按照《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意见》认真履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职责》,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2.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到企业巡查指导,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学生的意见建议;在学生实习相对集中的企业设立工作站。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与教师下企业锻炼相结合。
3.各院系所有教师和有关部门人员都有承担指导实习的义务。
4.指导教师待遇。顶岗实习专职指导教师,按学院平均工作量发放酬金,其他指导教师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核定工作量;到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参照就业指导管理办法发放补贴;顶岗实习工作业绩将作为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经费管理
1.第五学期学生顶岗实习教学期间,学院按150 元/生标准拨付专项经费,合理开支,专款专用。
2.顶岗实习教学活动专项经费由顶岗实习管理办公室与各院系统筹管理使用,其中各院(系)统筹使用部分100元/生,顶岗实习管理办公室统筹使用部分50元/生。
3.第六学期学生顶岗实习教学活动与学生就业指导相结合,按照招生就业处制定的学生就业指导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五)网络平台管理
针对学生在校外顶岗实习中的联络不畅和管理不便的情况,探索构建实施顶岗实习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学校(校内指导教师)、企业(企业指导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的交流平台,更加有效的管理在外顶岗实习的学生。
(六)其他管理
团委学生处负责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评先树优和奖学金评定;教务处负责毕业生的信息采集与照相的合理安排;招生就业处负责指导实习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就业信息统计等工作。各院系及时了解学生顶岗实习及工作变动情况,并上报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办公室。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和信息的沟通,确保我院顶岗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四、学生实习具体要求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顶岗实习。
1.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必须认真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不准寻衅闹事和打架斗殴。如果由于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院,或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在实习单位应尊重企业指导老师,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指导老师或辅导员联系,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若因学生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3.实习学生要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每周至少要与指导老师或辅导员联系一次,汇报顶岗实习情况。因联系电话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辅导员和学院顶岗实习办公室。
4.实习学生通过网络管理平台,撰写实习周志、月总结报告,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查看公告栏、收信箱,及时了解学院相关信息和要求。完成顶岗实习报告,为顶岗实习考核或者毕业设计提供依据。
五、顶岗实习主要形式
(一)集中顶岗实习
学生集中进行顶岗实习,必须选择专业对口或者专业相近的工作岗位。
1.按照实习就业一体化方案,招生就业处负责和实习单位的联系沟通,每个专业确定2个以上接受集中顶岗实习的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安排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完成学生顶岗实习各类手续的办理。
2.如院系自行联系实习,应及时上报招生就业处和顶岗实习管理办公室,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并备案后,方可安排办理学生顶岗实习手续和实习指导。
(二)分散顶岗实习
接受人数较少的单位或学生本人联系顶岗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需提前填写顶岗实习申请表(其中包括家长签字),经学院审批同意,参加安全教育,与学院、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准离校实习。
六、顶岗实习流程安排
(一)准备阶段
1.顶岗实习单位以和我院签订紧密型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为主,顶岗实习岗位以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岗位为主。顶岗实习岗位数和实习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认真组织好6月份的顶岗实习和就业招聘推介会,详细考察顶岗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洽谈顶岗实习内容,确保实习质量及任务的完成。对学院提供的岗位不满意者,需书面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后方可离校参加自选岗位实习。
2.根据顶岗实习单位和工作方案要求,学院召开顶岗实习动员会和调度会,提出具体的实习要求。
3.各院系召开学生顶岗实习动员大会,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和实习前的岗位培训。
4.各院系开具顶岗实习联系函,告知家长顶岗实习安排(学生要将家长签字的回执交学院)。
5.团委学生处会同各院系与学生签署安全协议书,各院系负责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
6.各院系制定各专业顶岗实习方案和顶岗实习大纲,确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并报顶岗实习管理办公室备案。
7.购买顶岗实习保险。
8.学院和各部门要认真考察顶岗实习企业,不允许中介组织介入顶岗实习,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中谋利。
(二)实施阶段
1.探索实施学校为主体,学校和企业共同培养、共同管理、共同考核的顶岗实习管理模式。通过顶岗实习网络管理平台、学校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和实习企业指导教师的指导管理,逐步实现顶岗实习的管理信息化、指导全员化、考核过程化和顶岗实习就业一体化。
2.各院系9月1日前整理顶岗实习学生信息并上报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学生处。
3.学院和各院系定期对顶岗实习情况进行检查。
4.各院系负责完成顶岗实习成绩评定。
5. 顶岗实习管理办公室、各院系利用顶岗实习网络管理平台对学生进行管理和跟踪。
(三)总结阶段
1.收缴学生顶岗实习总结报告和典型顶岗实习案例等材料,整理存档;
2.各部门、各院系分别对顶岗实习进行总结,学院召开总结大会和经验交流会。
七、顶岗实习成绩认定
1.学生顶岗实习按百分制计分。实习的评分标准为校内指导教师评价(包括出勤、工作表现、实习周志、月总结等)50分,实习单位评价20分、实习总结报告10分,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签订就业协议20分。最后由院系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评出实习成绩,折合为学分计入学业档案。
2.实习期间请假、缺席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1/3以上,实习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实习总结报告,或实习总结报告填写极不认真以及内容有原则性错误者,做不及格处理。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 “一年级见习、二年级短期实习、三年级顶岗实习”的新理念,增强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思想道德修养,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鼓励学生利用假期时间深入基层,关注社会热点和民生百态,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活动,增进对社会的观察和了解,突出感恩教育,开展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就业实践等活动,坚持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思想道德修养。
二、活动方式
1.各院(系)团总支要在结合本院(系)专业特点和学科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与优势,以本方案为依据,制定本院系社会实践调查活动的具体方案,确定调查范围,力求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
2.广大同学要积极主动、独立地进行科技支农、教育帮扶、文化宣传、生态环保、敬老助残、关爱留守儿童、社区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3.本着就近、就便和安全原则,鼓励和提倡以小团队形式就某个实践选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三、活动要求
1.调查中要注重方法和途径,注重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和学院特色,原则上要求每人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并于开学返校后交至所在院(系)团总支。
2.各院(系)团总支要对本院(系)同学所上交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进行初评,并评选出本院系优秀作品报送至学院团委,学院团委将对各院(系)团总支报送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进行评奖,并组织社会实践经验交流,评选出一、二、三等奖若干,颁发荣誉证书。
3.各院(系)团总支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院(系)实际,做好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一条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院党委关于我院大学生实践实训的理念,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高度对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深刻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模拟公司制管理,把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和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基于上述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项工作,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团委学生处主任、院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院(系)分管领导为成员。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勤工助学模拟公司指导教师及学院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与指导。
第三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工作。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经理、员工申请对象:
1.本院身体健康属认定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参加学院组建的各类模拟公司。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3.思想品德好、勤奋好学、爱校爱企,开拓创新,学习成绩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和踏实肯干,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具备相关知识能力基础且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在校生。
5.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原则上取消申请资格。
第三章 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内容、形式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主要内容:
1.建设和美化校园的各种课余服务性劳动。
2.为学院有关部门提供服务性的劳动。(对于学院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服务性劳动,应事先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认可)
3.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认可的与院外有关部门联系的服务性劳动。
4.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实训室、水电维修、体育场馆、安全保卫、大学生活动中心、校园环境卫生等方面提供的劳务性活动。
5.新校区建设的有关劳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形式:
1.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模拟公司形式。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实际情况,学院设立水电维修公司、图书信息管理服务公司、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实验实训管理服务公司、体育场馆维护服务公司、传媒广播服务公司、公共教室卫生物业公司、专业教室管理服务公司、交通通讯信息服务公司、学生公寓协理服务公司、安全保卫管理服务公司等模拟公司。
2.模拟公司从经理到一般雇员全部由学生竞聘上岗,所有职员按贡献业绩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3.所有模拟公司一律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从经营到管理,从部门设置到经济核算,从人事任免到内部分配,从到企业品牌到企业文化,都必须真实模拟各类公司的市场化运营。
第七条 学生申请组建勤工助学模拟公司与上岗的程序
1.学院有关单位提出在本单位管理服务范围设立模拟公司的要求并制定公司章程。
2.学生可由三至五人自主组成某个模拟公司的筹建团队,提出组建某个公司的论证报告,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组建某一模拟公司的申请,填写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制作的模拟公司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院(系)审查并签署意见。
3.各院(系)对本院(系)学生提出的模拟公司的申请进行指导论证并汇总上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4.团委学生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各院(系)上报的模拟公司申请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并给与指导性调整。
5.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各模拟公司申请表送各有关单位并协商操作意见。
6.各设立模拟公司单位在团委学生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配合下采用竞标、答辩的形式选择优秀模拟公司管理团队。
7.各中标公司管理团队在设立模拟公司单位指导下采用公开报名、公开答辩的的形式在团委学生处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范围内择优录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录用。
8.公示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管理
第八条 模拟公司实行完全的市场化管理。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内部人员工作分工、业绩考核、分配奖惩等由经理在公司所在单位指导下进行工作。公司设立单位和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对公司操作流程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公司高层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有权利撤换不合格的经理人员,有权利建议经理调换不适应某一岗位的管理人员。公司对聘用人员根据公司章程和业绩考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工作时间限于非上课时间,即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等,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模拟公司而旷课,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对学习成绩差,有三门以上不及格科目的学生,须停止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应聘。
2..参加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学生必须树立良好的员工工作形象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模拟公司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4.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学生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对工作尽职尽责。
5.各模拟公司根据工作人员每月工作考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竞争上岗排名顺序人员取代下岗学生。
第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1.模拟公司主要负责人员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和用人单位两级考核,同时结合公司内部民主评议,综合进行;其他工作人员应受到公司内部、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三级检查、督促、考核;结果次月第一周内及时反馈到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记入本人勤工助学档案,每月考核一次,结果作为续聘、付酬、奖惩的依据。
2.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不定期对各模拟公司进行抽查、考核,并根据各公司对所属员工的考核情况对勤工助学存在问题人员实行预警、警告、下岗等动态管理。
3.每学期末模拟公司在岗学生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用人单位及指导教师对其表现进行鉴定并报团委学生处存档。
4.模拟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并具备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 工资的核定和发放:
1.结合公司章程,根据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与用工单位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岗位工资,一般月工资在80-150元之间。
2.勤工助学中心在学院财务处指导下设立勤工助学模拟公司运行基金,统一核拨各模拟公司的年度劳务费用。各模拟公司经理根据考核结果制定每月员工的工资分配表,该分配表须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人同意认可并签署意见。原則上每月第一周发放上一个月的劳动工资。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未经批准私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考试不及格,可以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并停止岗位劳动,若因其它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的,可提前一周(有技术要求的特殊岗位需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向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反映,经批准备案后可停止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所获的劳动报酬,用于补贴本人生活、学习所需,不得用作其他铺张浪费性消费,违者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四条 未经公开招聘或有关程序,不得私自调换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的经理、员工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模拟公司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模拟公司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经理和员工, 学院每年度评选“星级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创业经理”、“勤工助学模拟公司模范员工”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模拟公司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团中央、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创新勤工助学活动内容,活化工作形式,做好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学院党委相关意见,本学期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将采取模拟公司的形式进行。
一、指导思想
引入企业管理理念,用“企业的管理,人文的情怀”来运作勤工助学模拟公司,秉承“立足同学,服务学院,成就自我”的宗旨,帮助学生树立劳动观念、节俭意识,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和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增进学生对课堂所学知识的进一步消化和运用,让我们的学生能更早的认识社会,培养更适合社会,在职场中更具有竞争力的优秀大学生,同时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困难提供方便,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团委学生处主任、院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院(系)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模拟公司运作。
三、具体意见
1.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实际情况,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分设水电维修公司、图书馆信息服务公司、环境卫生物业公司、实验实训服务公司、体育维护服务公司、传媒广播服务公司、公共教室卫生物业公司、专业教室管理服务公司、交通通讯信息服务公司、学生公寓协理服务公司、安全保卫管理服务公司等模拟公司。
2.模拟公司成立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指导,并根据实施方案和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写本单位模拟公司的公司章程。
3.模拟公司实行学院、用人单位、公司三级管理。内部人员日常工作的督察由模拟公司每部职能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对公司操作流程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管理公司高层人员的任免和考核。
4.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宗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程序、责任机制、人员需求情况、工作人员薪酬预定等与公司设立有关的详细内容。
5.大的勤工助学模拟公司可设立董事会及高、中层经营管理岗位。董事会成员由院(系)领导、辅导员、专业教师及学生担任,具体工作由学生组织实施。公司可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企划部、公关部及宣传部等。
6.公司章程经审批实行后,模拟公司内所有工作人员从经理到一般员工全部由学生担任,并经严格的竞聘程序竞聘上岗。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创新理念,拟写出完善、可行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机构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作责任机制和人员竞聘上岗等相关复杂问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拓创新,把勤工助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好事办好,服务学生。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劳动实践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是必修课。除公益劳动和专业劳动外,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要依照教学计划规定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劳动实践课,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团委学生处负责劳动实践课的指导,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
第四条 团委学生处具体负责劳动实践课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课程表,并在学期初将劳动实践课课程表通知有关单位。根据团委学生处汇总的考核情况记录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并根据学生成绩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等。
第六条 各院(系)要成立劳动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带队老师,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劳动实践课工作。
第七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指导老师教师,负责做好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要与团委学生处积极配合,组织召开岗前动员大会,明确劳动实践课的重要意义,提高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课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九条 岗位设置:
1.劳动实践课岗位设置在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学生餐厅、校园治安、校园管理等区域,负责清理卫生、维持秩序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务处、团委学生处等行政部门的文秘或事务性工作。
2.要求设岗的单位要在每学期开始前写出申请,注明岗位、任务、用人数量、指导老师教师等,报团委学生处,由团委学生处统筹设置。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大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
第十条 上岗纪律:
1.学生每学年劳动实践课时为一周。劳动实践班的辅导员应在上岗前一周星期五下午五点前到团委学生处领取所分配的劳动实践岗任务和《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考核表》,并组织学生召开的岗前动员大会;
2.上岗前认真听取指导教师的技术指导和劳动要求;
3.上岗时间内,不得从事影响本岗工作的其它事宜,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更换岗位;
4.注意保护所使用的工具,不得损坏、丢失;
5.服从指导教师及带队教师的安排,认真完成劳动实践课任务;
6.劳动实践课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找出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对每期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明确带队辅导员。带队辅导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本院(系)学生情况和劳动实践岗的具体要求,合理地对学生进行编组,并指定能够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担任组长;
2.协助团委学生处、院(系)领导做好学生上岗前的动员工作;
3.对劳动实践上岗学生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4.协助各岗位指导教师负责劳动实践岗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必须明确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实践课工作内容及考核方案;
2.做好本岗劳动工具、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3.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向团委学生处及有关系(部)反映学生的上岗情况;
4.核定上岗学生的工作量,做好考核、鉴定工作,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一周内将《劳动实践课考核成绩表》送交团委学生处。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学生所在岗位指导教师负责,要求统一填写《劳动实践课考核成绩表》,并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劳动态度、出勤情况、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劳动实践成绩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75分)、及格(74-60分)、不及格(60分)四个等级。考核表格由团委学生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课成绩均为不及格:
1.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安排;
2.缺勤一天以上者(含一天);
3.未完成所在劳动岗分配的任务。
第十六条 凡是劳动课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劳动课的须在《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学期末由团委学生处统一安排重修或补课。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学年内不能参加各种评优、评奖等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休假或补假。确需请假者,上岗前应严格按照院有关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上岗后,由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岗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学生名单、事由、时间等情况,由各院(系)带队教师报团委学生处登记备案,由团委学生处安排重修。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劳动实践课者,按旷课(每日六学时计)处理,凡累计六学时以上者(包括六学时),成绩以不及格计,须补修。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与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应与本班学生一道在学校安排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取得劳动课成绩,不及格者应补修。
第二十条 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劳动实践课学生上岗。
第五章 评选表彰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十一月底进行劳动实践课评优活动,评选产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主要依据各院(系)岗前动员大会、各上岗班级完成任务情况、学生成绩考核情况、各设岗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带队辅导员、指导教师职责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选工作采取平时打分、成绩积累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课不得违反学院及各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各院(系)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保证我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团委学生处。
第一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成,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团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达到提高学生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的目的。
第三条 学生团体分院、系两级,其管理部门为学院团委和院(系)团总支。学院团委负责全院学生团体主要是院级学生团体的管理指导工作;院(系)团总支负责院(系)级团体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 团体成立
第四条 凡具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发起成立学生团体。
第五条 发起成立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
(二)成立学生团体应提出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等,明确1-2名指导教师,认真填写《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
(三)成立学生团体应在院(系)团委同意的基础上报学院团委批准。
第六条 团体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觉悟高,拥护党的领导;
(二)具有学院正式学籍;
(三)富有团体工作热情,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四)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班级前20名;
(五)遵守校规校纪,无违规违纪行为,在班级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每月1-5日为团体成立的申报时间,两周内委托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出答复。
第八条 批准成立的团体应在审批同意后一周内,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九条 团体名称应符合学生团体自身特点、体现团体宗旨、有一定内涵,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条 团体的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团体自行决定,团体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5或7人组成,机构设置情况须报归口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
(二)享有团体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团体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四)参加各类评优。会长、副会长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团支部成员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团干部的评选。
第十二条 团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并在其中努力工作,及时完成团体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大胆实践,奉献社会;
(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定额交纳,确有特殊困难,经该团体理事会研究也可以免交会费,但必须对全体会员明示;
(四)自觉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十三条 团体成员有退会的自由。团体成员要求退会,必须向该团体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理事会做出决定,报归口指导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团体成员,由该团体理事会报归口负责部门同意后予以通报除名,并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 各团体每年进行一次换届,招收新成员,调整充实团体干部组成,修改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 各团体负责人的产生,原则上通过团体成员大会公开竞选,报归口负责部门考核、同意后,予以公示、聘任。
第十七条 团体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其他团体,但最多不得超过2个。
第四章 团体活动
第十八条 团体在每学期初根据学院团学工作的统一要求,应按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活动计划,报归口指导部门审批。开展活动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活动实行申请、审批、考核制度。
(一)团体在活动举办前一周向归口指导部门提交活动申请(附活动详细执行方案);
(二)在团体活动开展时,归口指导部门将派人进行活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依据。
(三)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向归口指导部门上交《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团体活动总结表》,并附活动总结 。
第二十一条 团体要积极有序的开展活动。每学期末各团体将学期活动总结及资料报到归口指导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团体联合举办活动,团体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举办有外籍教师参加的活动,须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团体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院团委委托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院团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团体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团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团体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记录、活动记录、活动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各团体要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团体,对该团体负责人、团支部书记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归口指导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有严重后果的,由院团委报请学校予以相应处分。
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团委同意后,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法律的行为;
(六)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同意后,团体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二十九条 团支部是团体基层团组织,依据《团体团建办法》履行支部职能,参与团体活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体团支部具有推优入党职能。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分为主管部门支持、会员会费、创收经费、社会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各学生团体须安排专人管理团体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账目和财务管理制度,团体归口负责部门每学期对团体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征收会费必须经归口负责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活动需要购买的设备,应记入该团体固定资产账目,并报归口负责部门备案。团体换届时,由归口负责部门负责办理该团体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团体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表彰
第三十二条 团体考核评比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院对在团体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社团团总支负责学生团体团支部的考核、评比工作。学生团体团支部具有参与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评比的资格。
第七章 更名、解散
第三十四条 如需要变更负责人或其他团体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团体联合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团体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严重背离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严重不足,团体存在已没有实际意义;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团体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校内一切正式注册的学生团体。
第三十八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本规定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干部是学生各项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要认真对待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拼搏,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合作”五种优秀品质为标准,挑选出学习成绩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同学为学生干部,竞聘过程要着重体现“公平竞争、发现人才、模拟实训、培养能力、组建优秀学生干部团队”的意图与目标,从而带动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建设。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学生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团委学生处主任、院团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院(系)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学院的学生干部竞聘上岗工作。
二、竞聘岗位指数的确定
各院(系)根据学生人数、班额等实际情况提出学生干部设岗职位、岗位指数,报团委学生处同意。
三、竞聘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竞聘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道德品质优良,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三)学习成绩优良,考试成绩(入学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二分之一(竞选院、系学生主要干部的学生成绩排名应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凡受到院、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不具备任职资格。
(四)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五)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认真负责,务实创新,工作勤奋,甘于奉献,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五、竞聘上岗程序
学生干部选任严格按照岗位指数、候选人提名、竞选演讲、面试、答辩、民主评议、公示、任命的程序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产生。
1.个人申请:学生干部产生和换届时,符合任职条件,并愿意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竞聘岗位、职务、自身优势和工作计划。
2.各班辅导员或学生会推荐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规定的候选人,并经系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根据报名情况各系确定学生干部竞聘答辩时间、地点,并报团委学生处。
(三)参选同学做竞选演讲,竞选发言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思路、就职承诺;
(四)由评委组成答辩小组,竞选者参与答辩,回答评委老师随机提出的与所竞选职务有关的问题;
(五)民主评议:竞选班级两委会的应进行民主评议,同意票应超过评议人数的60%;竞选学院、院(系)学生会成员的由学院、院(系)学生会组织评议。
(六)学生干部竞聘答辩采用百分制,其中竞聘演讲30分,答辩30分,民主评议30分,仪表10分.
(七)公示:根据竞选者参与演讲、面试、答辩、民主评议打分情况,经院(系)总支(支部)或(院学生会主要成员由院团委)研究确定最后拟任命的学生干部名单,报学院学生干部竞聘领导小组批准并公示一周,无异后备案并给予网上公布。
(八)聘任:在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班会上宣布学生干部任职名单并报团委学生处或团委备案,填写《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干部任职表》,任期一般为一年,任期届满后应进行换届选举。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实行轮岗制,即在校期间班长或团支部书记任期一年,一般不得连任。
六、个人申请辞职或组织罢免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辞职或组织罢免。团委学生处、院团委、各院(系)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人选担任其职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不符合学生干部竞选条件的;
(三)能力不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无法履行职务职责的其他原因;
(五)受学院纪律处分,并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学生干部的培训
(一)学校结合学生干部实际需求为学生干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
(二)院级培训由团委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学习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本着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竞争的原则,根据《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量化管理工作由学院团委学生处牵头负责,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量化测评要求 :
(一)量化测评成绩是班级评选优秀班级、模范班级、优秀团支部等主要依据,也是学生申报荣誉称号和奖学金的依据,更是推荐学生就业的依据之一,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辅导员认真负责,各班班长做好学生及本班情况各项记录工作。
(二)测评结果要真实可靠,公平公正。
第四条 量化测评内容包括考勤、集会政治学习、宿舍评比、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奖惩附加六个部分,每部分为10分。基础分数60分。
(一)考勤 10 分:旷课(操)1次扣1分;迟到1次扣0.5分;特殊情况不扣分,但需要得到辅导员同意;各院(系)须建立完善学生请假辅导员审批制度,需制作请假条,校(院)学生会检查晚自习、早操时,请假人员需出示由辅导员签字的假条,否则视为旷课(操)。每学期末,满勤者嘉奖2分。
(二)集会政治学习10分:学校、院(系)、班级举行的集会、政治学习、团日活动以及团学代表大会,无故缺席1次扣1分。特殊情况请假不扣分,但需得到辅导员同意,出示请假条。
(三)宿舍评比 10 分:本项以团委学生处检查宿舍公布的结果为准,由各院系执行。
检查结果
加减分/人
备注
模范
+0.5
宿舍长+1
较好
+0.25
整洁
0
脏乱差
-1
宿舍长-1.5
(四)文体活动 10 分:以10分为起点加分,每参加一次校级文体活动加1分,参加一次院(系)级文体活动加0.5分;学校、院(系)有要求参加的活动或讲座作为观众每次加 0.2 分,参加讲座加分累计不超过 3 分;要求必须参加学校、院(系)举行的文娱、体育、科技竞赛活动,无故缺席 1 次扣 1 分;特殊情况请假不扣分,但需得到辅导员同意。
注意:此项参加的活动加分必须是学校、院系组织的或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与“奖惩附加”这两项不能重复加分,没获奖的,只按“文体活动”标准计,有获奖的,只按“奖惩附加”标准计。团学组织、社团各协会各成员以工作人员身份参与活动不加分。
(五)社会实践、学雷锋志愿服务、公益劳动10 分:参加课题调研、寒暑假社会实践(以社会实践报告为准)加2分,参加校级社会实践交流的根据“比赛获奖”分档加分;院(系)级学雷锋志愿者活动每次计 0.2 分,校级学雷锋志愿者活动每次计 0.3 分;参加无偿献血1次加1分。
注意:顶岗实习,即大三的专业实习不加分
(六) 奖惩附加(减):担任校学生干部、获各种奖项、在报刊上发表个人创作文章等可酌情加分;违反校纪,受处分等酌情扣分。
1.职务加分
加分项目
校级加分
院(系)级加分
学生会主席
5分
2.5分
学生会副主席、社团副会长、团总支副书记
4分
2分
学生会和社联各部长、班长
3分
1.5分
社团第一负责人、学生会和社联各副部长、团支书
1分
团学组织干事、班干部、宿舍长、社团会员
0.5分
说明:上表出现的为职位加分最高分数,分数范围灵活控制,要根据考核结果加分,各项职务兼职者只加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附院学生干部考核加分细则,各院系参照《潍坊工程职业学院院学生会干部、干事及社团干部、干事评估制度》制定适合本院系的学生会成员考核评估制度,最高分制要控制在职务加分表出现的分数范围之内。
2.各项评优加分
a.各院(系)文化活动积极分子(根据各项活动次数累加决定):加 1 分;
b.各院(系)团学组织优秀干事、学生工作积极分子(学生会根据工作情况定期评选):加 1 分;
c.市优秀团干、团员加 2 分,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团员加 1 分;
d.成为党员发展对象加2 分,通过考试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加 1 分
3.比赛获奖
比赛
级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国家级比赛
8
6
5
4
3
2
1.5
1
省级
3.5
2.5
0.5
市级
院级
系级
注意:以上比赛破纪录的在原有奖项上加 0.5 分(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获奖的按院级比赛标准加分);趣味性体育项目获奖按照院级比赛获奖标准减半加分。
4.发表文章加分
在院报上发表一篇稿件奖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6分);在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或校外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5分,在青州、潍坊、潍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一篇稿件分别奖2、3、5 分。
5. 惩罚减分(此项累计扣分)
a.受到留校查看处分的:扣10 分
b.受到记过处分的: 扣5 分/次
c.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4分/次
c.受到警告处分的:扣3 分/次
d.学院通报批评的:扣2 分/次。
e.擅自留宿外人、使用违规电器等发现一次扣2分。
f.夜不归宿的,发现一次扣2 分。
g.在防火期内携带火种私自登山的,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5分。
h.正课时间在宿舍睡觉、在宿舍吸烟、喝酒、打扑克等发现一次扣1-3分。
(七)期末评议
1.院(系)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对全体学生进行评议,各加0-20分。
2.全体同学相互评议各加0-10分。
第五条 具有本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适用本方案。
第六条 本方案自2012年8月30日起开始实施,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干事及社团干部的管理,提升广大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会工作效率,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评估制度:
本制度分为考核和考评两部分。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干事及社团干部的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一学期评估成绩在95分以上的具有评选优秀学生会干部的资格,60分以上的定为合格,两次60分以下的学生干部将予以降级或开除职务。
评估对象:学生会全体干部、干事、社团干部以及各协会成员。
第一章 考核制度
一、考核办法
1.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满分为100,在此基础上相应加分或扣分。
2.具体考核办法:主席团的各项考核由各部部长和秘书处执行,各部正、副部长和秘书处的各项考核由学生会主席团执行,各部干事的各项考核由秘书处及各部的正、副部长协调执行,社团干部的各项考核由主管社团工作的学生会干部和社团联合会执行,主席团派专人负责检查、记录、考核、统计。
3.考核成绩每月公布一次,由秘书处负责统计,并在例会上公布。(按自然月计算)
二、考核内容和积分量化标准
有以下情况者予以扣分:
1.每学期初学生会干部、干事及社团干部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和团委、学生处工作要求,制定出各部工作计划和个人计划,重要内容突出,期末认真做出工作总结和个人总结。
A.未按要求完成计划或工作总结的每缺一份,扣2—4分;
B.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不够认真的,扣1—2分;
C.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迟交的,扣1—2分。
2.认真参加团委学生处、学生会及各行政单位召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主动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做好会议记录,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
A.旷会一次,扣3分;
B.会议精神未传到位或未落实的,每次扣2分;
C.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D.未按要求佩戴工作证,扣2—4分;
E.请假累计超过三次扣3分
3.学生会干部有损于学生干部形象的视情节轻重,扣8—15分,直至开除。
4.学生会各部及社团开展大型活动或有重大决定时未及时与分管领导或上级汇报,扣2分。
5.学生会办公室值勤有缺勤,或值勤敷衍了事、态度不好、不按规定打扫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办公场所卫生的,扣1—2分。
6.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扣3—5分。
7.各部每学期结束前夕未整理好本部有关文件(包括计划、总结、制度、干事名单等)扣2分。
8.每学期考试科目一门不及格扣10分,两门不及格劝其离开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
三、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1.学生会开会全勤(不迟到、不早退)加5分;
2.向上级组织提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且被采纳的,每次加3分;
3.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视情节每次加3-10分。
第二章 奖励办法
学生会、社团干部奖励办法
档次
相当于量化分
51—60分
纳入成员调整对象
61—65分
66—70分
71—75分
76—80分
81—85分
86—90
91—95
96以上
学生会干事、社团成员奖励办法
情况及表现
量化分范围
经常出现旷会、请假、迟到情况,不履行协会的制度,对协会发展起不到积极作用。
0—0.5 劝其退会
积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共青团章程。对各项制度没有做到严格遵守,但在协会建设以及集体活动中有积极表现。
0.5—1
积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共青团章程。遵守协会制度,出现迟到、请假情况,未出现严重的违纪情况,工作表现积极,态度端正。
1—1.5
积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共青团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内部各项活动,并为协会及社联提出建设性意见,在集体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各方面表现优异。
1.5—2
*各协会分数可由会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不得高于最高分2分。
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减轻学生因意外伤害、疾病住院的经济负担,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健康的体魄,顺利地完成学业,长期以来我院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现将有关学生保险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保险对象: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的在校学生。
二、保险费用:学生要自觉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按规定由学生本人缴纳。在办理入校手续时按学制一次性交清90元(每人每学年30元)。不愿购买者与学校签订不入保险保证书,若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病住院时一切费用均自理。
三、承担“学生平安团体保险”的保险公司由团委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四、凡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酗酒、自杀、交通肇事、体检、预防注射等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五、学生保险理赔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保险理赔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同学,团委学生处特制定以下工作条例:
1.学生出险后,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24小时内)报知学院团委学生处、保险公司。学生在规定医院治疗完毕后将所有单据,包括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正式印戳)、病例手册、处方及药费收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备齐,交所在院(系)辅导员老师处。
2.各院(系)指定辅导员老师,检查学生所交单据等是否齐全,如果手续不全,譬如没有医院开据的正式诊断证明书,则要求学生重新到就诊医院开据诊断证明书。
3.辅导员老师将本系学生所交的保险理赔单据等全部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周五)统一交至团委学生处学生。
4.团委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5.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规定支付保险金。
6.保险公司理赔后,由团委学生处通知所在院(系)的辅导员老师,及时到团委学生处领取保险金并发放给学生。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促使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违纪团委学生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毕业生是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在籍毕业班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全院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四条 团委学生处要对毕业生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就业方针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和技能。毕业班的班主任、辅导员应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证毕业生文明、健康、愉快地离校。
第五条 各院(系)应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和全体毕业生会议,传达就业政策及学校有关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倡导热爱母校的良好风气。同时应从毕业生的实际出发,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毕业生的业余生活。
第六条 毕业生中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共青团员要自觉起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道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学院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课余文化活动,倡导和力行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
第七条 学院保卫部门要加强门卫管理,加强校园治安执法力度,严禁校外人员借毕业生离校之机到校园行窃、滋事,制止毕业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防止突发事件。
第八条 学院保卫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和宿舍管理等部门要彼此协助,做好查堵酒源的工作,严禁校外酒类饮品违规进入校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学生售酒。宿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严禁酒类饮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九条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学院决定,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条 针对近年来毕业生离校期间表现突出、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行为,学院决定对有下述违纪行为之一者,按照《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罚:
1.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物者;
2.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3.违反学院规定,又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4.不遵守学院作息制度,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5.在校园、教室等公共场所损坏公物,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6.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院工作人员者;
7.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者。
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的毕业生中曾获省、市、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学院在处分的同时将发文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有贷款者,取消其减免贷款资格,并视其受处分后的认识和态度决定是否予以暂缓派遣。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违纪毕业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允许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严禁组织各种形式和名目的集体聚餐活动,但可组织一次生动活泼的师生茶话会,对违反规定的组织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间里,各班长可提前到各院(系)领取离校手续清单,并按清单所列部门分别办理公物归还手续。对于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各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全部单位盖章确认后,将清单交回各系,不办理手续的,一律扣发报到证。
第十四条 团委学生处要认真检查毕业班宿舍,对已损坏宿舍内公用设备的要查清责任后及时赔偿,对故意损坏行为的将加倍处罚,对在宿舍或公共场所的墙壁上乱写乱画的要严肃处理,各院(系)要密切配合团委学生处做好这一工作。
第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清缴学费、归还贷款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否则,暂缓发放报到证、毕业证和档案等。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和我院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除学习军事理论课外,还必须参加军事训练;并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军事训练是学生必修的实践教学课程。原则上未获得此项学分的学生不准予毕业。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在思想作风和军事科目等方面达到教学要求,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二、严格考勤。学生在军事训练中,一般不得缺勤。病假须有医疗证明;因事请假应有必要的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连队批准,请假2天由军训营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军训团批准。凡缺勤超过军训周数1/3的,以后必须重修方能取得学分。请假均应记录在册并报系院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凡未准假无故缺勤,按旷课论。无故缺勤达3天者,不能取得学分,并以“不及格”记入成绩册,以后重修;对情节严重者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不按规定作息及擅自离队,按违反纪律论。
三、军训期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军事训练按百分制评分考核。其中包括军事训练科目、政治教育和作风纪律。
五、军事训练科目采用考试办法评定成绩。政治教育成绩: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结业小结评定。作风纪律的成绩:视出勤情况、纪律和内务条令的执行等情况,通过检查等办法酌情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 军队派遣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备,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五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省可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予以保障。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三十七条 经军事机关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三十八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三十九条 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 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 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 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 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六) 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 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2.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0/P020111031587742424035.xls
3.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0/P020111031587742513423.xls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
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高校。
(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界定?
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征集的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2.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应征入伍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3.公民应征入伍需要符合哪些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4.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陆勤人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
5.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年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周岁(例:今年即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24周岁(例:今年即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6.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1)参加网上预征报名:4月20日至7月20日,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申请表》),交所在学校预征工作管理部门。
(2)参加初审、初检:按照兵役机关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7月20日前,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学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3)到户籍所在地应征: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10月底全国征兵工作开始前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7.什么是网上预征报名?
为提高效率、加强管理,自2010年始,全面实施网上预征报名,所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兵役机关不再会同高校发放统一印制的《登记表》和《申请表》,有报名应征意向的毕业生可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写、打印《登记表》和《申请表》,按要求参加兵役机关和高校组织的各环节活动。
8.实行高校毕业生网上预征报名对毕业生有哪些好处?
一是毕业生可自行上网报名打印有关表格,简化了办事程序,既方便又省时。二是通过学籍信息比对,确定高校毕业生是否符合享受国家鼓励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条件。三是网络系统可提供免费政策解读信息、提醒预征对象及时应征等服务。
9.“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网址是什么?
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
10. 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4月至7月份,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预征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武装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武装部咨询。
11.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什么时候正式入伍?
一般在12月上旬批准入伍。
1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否有专业限制?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13.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离校后户口档案如何迁转,存放在哪里?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要及时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可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批准入伍后,其学籍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14.没有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高校毕业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离校前未参加预征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冬季征兵时可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并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打印《登记表》和《申请表》,返校通过学校及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审核盖章后,再办理其他应征手续,仍可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
15.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之后,如果在正式入伍前又找到工作了怎么办?
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初检、初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选择就业的,应及时告知预征所在地兵役机关,并将预征手续退回。
16.已经和工作单位签约,现在又想应征入伍,是否属违约?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17.落实单位户档随迁的高校毕业生,从哪里报名应征?
签约落实单位并已办理户档随迁的高校毕业生想应征入伍,如现户籍所在地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不是同一地方的,从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18.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离校时户口迁回原籍,但最终未能入伍。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应如何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对于离校时户口已迁回原籍、但未能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高校往届生毕业生参加应征是如何规定的,是否能够享受国家鼓励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
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在政治、身体、年龄、文化等方面的条件规定与应届毕业生相同,不用参加网上预征报名,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享受优先批准入伍的有关政策,入伍后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但不享受国家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其他有关入伍后参加选取士官、军官选拔,退役后考试升学、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按照国家和军队出台的文件及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执行。
20.高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如何报名应征?
9月份以后,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含翌年毕业生),可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男青年网上报名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时交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审核。高校和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负责高校在校生的动员、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高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检、政审和审批定兵。
21.高校在校生征集条件与高校毕业生有什么不同?
主要是征集年龄方面的规定不同,高校在校生为当年年满18至22周岁(今年即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出生),其他政治、身体等条件相同。
22、高校在校生入伍有什么优惠政策?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详情请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
其他有关优待安置,入伍后参加军校考试、选取士官,退役后复学,复学后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参加专升本、研究生考试,调整专业,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等,按照国家和军队出台的文件及各地、各高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执行。
23.对高校在校生政审的新规定是什么?
从2011年开始,对高校在校学生(含翌年毕业生)的政审,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24.对高校翌年毕业生的征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等全日制公办或民办学校中,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简称翌年毕业生)纳入征集范围(今冬征集对象指2013届毕业生)。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翌年毕业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
从2011年开始,为鼓励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入伍,规定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征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生,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在校生入伍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服役后复学继续完成学业。
25.女性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预征?是否可以参军入伍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面向男性毕业生,女性毕业生和在校生不参加预征,但可在冬季征兵时在网上预征报名系统直接报名应征,如果获准入伍,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优惠政策。女性青年征集条件由每年的征兵命令及相关文件明确。
26.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27.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开始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2、优先体检政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28.部队对从高校毕业生士兵中选取士官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29.从高校毕业生士兵中确定提干对象需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3)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4)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6)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级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30. 士兵考军校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在校大学生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6月30日)。
军队院校专升本的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 。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规定: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
31.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是什么?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2.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34.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对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35.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1) 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有参军意向的高校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填写、打印并向就读高校递交《登记表》、《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 高校初审盖章:离校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 表格递交县征兵办: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时将《登记表》及《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4) 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以及申请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36.补偿、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剩余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
37.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8.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39.什么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
2008年,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军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为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公、检、法、司机关定向招录培养专科以上层次的各类人才。
40.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何时报名,何时入学?学习年限为多长?报名时需要带哪些材料?
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自行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经相应成人高校审核后录取。每年春节前报名,3月1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新生于当年春季入学。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半 。
退役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按照省级成招办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目录填报志愿。
41.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招生,如何实现免试录取?
退役的高职(专科)毕业生报名后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结束后,有关成人高校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录取名单,经省级成招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成人高校对报名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由省级成招办调剂到其他志愿高校录取。
42.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普通高校本科,如何参加考试?有何优惠政策?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毕业生与其他普通专升本考生一起报名参加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按报考人数30%比例择优录取的优惠政策。
43.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普通高校本科,何时报名,何时入学?学习年限为多长?报名时需要带哪些材料?
每年春节后报名(具体时间询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6月底前完成录取,新生于当年秋季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
考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和士兵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高校报名。
44.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安置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45.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退役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有无时间期限?
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毕业生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到次年12月31日止。
47.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48.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49.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是否直接为士官?
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招收义务兵,这是两个不同兵役性质的士兵系列。士官不属于义务兵役。这次预征指的是义务兵,义务兵服役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被选为士官。
50.士官直招什么时间开始?如何报名?
士官直招工作5、6月份开始,8月份批准入伍,符合军队特殊专业需求的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或者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征兵办公室报名,经过体检、政审、学历专业审定等环节,招收到部队。
四十、常 用 电 话
一、常用紧急电话
学院安全保卫处电话
3272779
风景区派出所电话
3322110
匪警电话
110
火警电话
119
交通事故电话
122
急救电话
120
二、各院(系)联系电话
学前教育学院
3279013
山工机电工程学院
3857525
应用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3272796
会计与统计学院
3857515
语言学院
3276251
建筑工程系
3276272
经济管理系
3275885
信息工程系
3276597
三、校园日常事务电话
党政办公室
3272717
团委学生处
3857227
教务处
3276525
财务处
3276318
后勤处
3857809
基础教学部
3279469
招生就业处
327631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武装部
培训处(教育培训中心)
3277603
四、公寓值班联系电话
一号公寓值班室
18866646051
二号公寓值班室
18866646602
三号公寓值班室
15725365163
四号公寓值班室
15725365160
五号公寓值班室
15725365165
六号公寓值班室
15725365168
七号公寓值班室
15725365167
上一条:第五周学生管理工作检查通报 下一条:学生工作简报2013年第7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