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在校大学生恪守诚信的良好品格,促使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须建立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三条 学生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的学习诚信信息。只记录考试作弊、代考、论文抄袭、作业抄袭、旷课学时、上课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的信息。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诚信信息。主要记录不按时偿还银行助学贷款本息、长期拖欠不缴纳学费、不按时归还借款、借物、弄虚作假骗取贫困生补助等不良经济行为。
第六条 由系(院)组织专人对学生诚信档案进行审核并认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系(院)成立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记录、认定并保管学生诚信档案。
第八条 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由系(院)主任、系(院)团委书记、班主任、辅导员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原则上各班应至少一人)。
第九条 记录学生诚信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拖延。
第十条 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应认真核实来自院各有关部门的学生诚信信息,并作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诚信信息应如实填写,涂改的信息应加盖系(院)公章,防止出现不实记录或误记、漏记现象。
第四章 使用办法
第十二章 我校学生须统一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建立时,由系(院)统一组织集体宣誓,并由学生本人在诚信誓词栏中签名。
第十三条 学生诚信档案是学生诚信情况的衡量标准,应作为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评定、就业推荐、评优推优、组织发展等重要的参考依据,每学期的诚信评价等级为 A (评价分为 90 分以上)才有资格参与以上项目的评选。
第十四条 学生诚信档案应成为班主任、辅导员等专、兼职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教育管理的重要参考,以上人员应经常审阅学生诚信档案,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为方便学生就业、升学,允许学生借阅使用本人的诚信档案;未征得学生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布学生的诚信档案所列信息;特殊情况下,如组织考察、办理助学贷款银行调用、公安机关调查等要求出示诚信档案时,应报请学生诚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德,是培养高级职业应用型人才的基本要求。系(院)将在建立学生诚信管理档案的基础上,加强学生诚信教育,逐步完善学生诚信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谈经验 学知识 广交流 促发展——学院老教师为青年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