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院)。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均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有一项位于前50%,且出具特殊困难证明。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三年级学生(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团委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系(院)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需对市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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