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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个人将取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一学期累计受到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其主要班干部、宿舍成员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主要表现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均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要有一项位于前50%,且出具特殊困难证明。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于每年810日前,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每年8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91日前,省教育厅、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评

第七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

3)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评审办法依据《山东省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院在开展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每年9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2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于每年1115日前分别对所属学校进行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130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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