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年度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情况和分配名额确定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名额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等其中的一项。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学院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院)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进行受助学生认定。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结果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每年11月5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要对市财政拨付的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要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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