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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3-1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院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全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额度

第五条 借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所申请的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宜为借款人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人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人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人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可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人父母时,其年龄应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不得作为其他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停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发放及贴息

第八条 贷款申请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借款申请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部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其信息提交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由学生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签订有关协议,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学生本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证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系统打印的贷款申请表格签字原件等;

5)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学生的借款申请为每年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

第十条 贷款审查

1.申请初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省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接受学生提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进行最后的资格审查,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审查合格的学生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提交信息。

2.申请终审。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后,与学生签订有关贷款协议,完成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申请的贷款按照用途将贷款分别划入我院账户和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自付。

第四章 贷款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展期

借款学生毕业后如升入本科院校,应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连续继续学习的书面证明,并登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借款人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五章 还款时间及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第十九条 中央、省、市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七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按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还贷合同的要求归还贷款及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合法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款学生追回贷款。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学校将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借款学生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就业后单位及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个人信用系统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必须诚实守信,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社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去向、联系地址(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部应严格保管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材料,配合经办银行以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已建立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报、发放、回收、变动等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部应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学习、健康、家庭、还贷等情况,对在贷款期间所发生的退学、休学、生病住院、违纪等足以影响贷款收回的特殊情况、突发性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转校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将追回贷款,并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者。

2.学生家长或学生本人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和各系(院)部在为毕业生或各种原因(如:休学、退学、开除、转学、升学、出国等)提前离开学校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在确认该学生是否有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否已还清、是否已办理还贷手续之后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以免造成贷款违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院)部依照本细则从严进行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让生源地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八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系(院)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适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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