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规范我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院奖学金评定。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创建和谐校园和建设良好校风积极贡献力量,有较高威信。
4.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审美情趣。
5.学习成绩排名和量化成绩排名均列班级前50%者。
6.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院长有权直接授予奖学金。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学院奖学金评定。
(1)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
(2)一学期累计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其主要班干部、宿舍成员取消本年度学院奖学金参评资格;
(3)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二、评奖办法
1.评奖依据包括学习成绩与量化成绩两项,其中学习成绩占60%,量化成绩占40%。
(1)学习成绩按教务处公布的本学年度第一、二学期各科学习成绩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
(2)量化成绩按学生全年个人量化成绩排名计分(本学年度第一、二学期名次相加),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名次。
2.计算方法:学习成绩名次×60%+量化成绩名次×40%,据计算所得数值排名,小者列前。
三、评选时间
每学年秋季学期10月份
四、评选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在学年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参照学习成绩和量化成绩,按班级人数15%左右的指标比例推荐。
2.召开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工作会议,听取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意见,参照班级推荐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审批获奖人员及奖金数额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公示后,将审批的获奖人员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审查核实无误后,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
5.同一学年度内,院级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其他各类奖学金。
6.学生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国家法律,学院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五、学院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所占比例
1.等级与金额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2.比例
(1)总受奖面为学生总数的15%左右,奖学金各等级奖励比例原则上为:一等奖占2%、二等奖占4%、三等奖占9%。
(2)三个受奖等级中,原则上每班各等级奖学金不少于1人次。
(3)各二级学院所分配奖学金总额与受奖指标和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比值,原则上不超过学院规定的人均指标。
六、发放办法
召开表彰大会,授予“潍坊工程学院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及奖金,填写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七、附则
本条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上一条: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下一条: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关闭】